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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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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25-45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军昌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1人,代表股份65,390,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866,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7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524,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8人,代表股份525,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524,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8%。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每项提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5,341,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反对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323%;反对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3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4%。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军、陈策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25-46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0日以邮件及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2025年11月1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董事6名,实际出席会议参与表决的董事6名。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李崇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会议选举通过李崇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2、会议以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变动,为了确保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正常运作,并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作如下调整: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毅峰 委员:李崇军吕斌(独立董事)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吕斌(独立董事) 委员:李崇军何文龙(独立董事)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吕斌(独立董事) 委员:李崇军何文龙(独立董事) 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委员为何文龙先生、王刚先生、吕斌先生。 公告详细情况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2949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4日15:00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军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64,866,7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1678%。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17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4,2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38%。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12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5,390,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4115%。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5,341,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8%;反对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6,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323%;反对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73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 证券代码:002136 证券简称:安纳达 公告编号:2025-47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董事长 以及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选举董事长情况 董事会选举表决通过李崇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 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变动,为了确保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正常运作,并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作如下调整: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毅峰 委员:李崇军吕斌(独立董事)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吕斌(独立董事) 委员:李崇军何文龙(独立董事)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吕斌(独立董事) 委员:李崇军何文龙(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主任委员为何文龙先生(独立董事),委员王刚先生、吕斌先生(独立董事)。 三、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李崇军先生简历: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李崇军,男,1985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山东大学学士。2007年参加工作,历任万华化学烟台工业园机械完整性副经理、设备管理经理、设备管理部经理助理、万华化学环保科技公司总经理兼万华化学动力中心事业部总经理兼万华环保科技(福建)/(宁波)/(蓬莱)/(四川)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二)李崇军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李崇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四)李崇军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李崇军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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