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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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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5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
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5-075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2025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
  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深圳证监局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指导、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5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全景财经”微信公众号,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周四)14:30-17:00。
  届时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易华蓉女士、独立董事曾凡跃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姚晨航先生及董事会秘书邱微女士将在线就公司业绩、公司治理、发展规划、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5-074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事项
  公司于2025年9月22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新能源”)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的担保。具体授信银行、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根据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合同签署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25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沃尔新能源与银行的授信业务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24,000万元。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就控股子公司上海科特、沃尔新能源与银行的授信业务,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合计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8,000万元。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会议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
  上述被担保对象经营业务正常,财务指标稳健,信用情况较好,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且本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实施有效的监控与管理,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上述被担保对象上海科特、沃尔新能源的少数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提供反担保。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就上海科特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2、债务人:上海科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二)公司就沃尔新能源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与招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人: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7、保证范围:银行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有效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106,74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29%,占总资产的10.4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总额为40,817.8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7%,占总资产的3.98%。
  上述担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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