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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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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5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2月1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2月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日
  至2025年12月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公告已于2025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公司将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1-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及时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即“一键通”),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11月28日(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应持下述登记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登记手续。股东或代理人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办理登记手续,电子邮件方式请于2025年11月28日17时之前将登记文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ir@ltom.com进行登记。信函方式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信函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须在2025年11月28日17时前送达。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3、企业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4、企业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原件(如有)等持股证明。
  5、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
  6、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股东公章。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交通、食宿费自理。
  (二)现场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地址及电话:西安市高新区隆丰路9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柴萌远/邓倩 电话:029-88338844-6050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2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0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文件于2025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事项并不代表审核、注册部门对于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会审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方案为准。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4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亚龙先生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1月11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等方式送达至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通知中包括会议的相关材料,同时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等。
  2、本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公司董事长王亚龙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现场主持,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由副董事长李红燕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经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核对,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案。出席会议的董事对本议案进行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6,6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5、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6.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6.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6.3到期还本付息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8.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8.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9.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9.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1、赎回条款
  11.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1.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2、回售条款
  12.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12.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不得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现有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认购优先配售的金额,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6.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16.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16.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6)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或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16.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受托管理人;
  (2)公司董事会;
  (3)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76,6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8、募集资金管理及专项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19、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0、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信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21、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为保障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进行,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报告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11427号)。
  经审议,董事会一致认为,本公司按前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本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51)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11427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公司根据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9月非经营性损益情况编制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11428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11428号)。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与回售条款、债券利率、评级安排、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就本次可转债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可转债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调整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债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可转债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了第(2)(5)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在前述期限内,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则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因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故董事会提请于2025年12月1日(星期一)14:00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具体审议议案详见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5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三、报备文件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1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243,75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05元,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887,374,885.9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442,472.8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4,932,413.0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14日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3月15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0798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免收2022年度相关费用的通知》(上证发[2022]40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免收沪市存量及增量上市公司2022年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公司原扣减发行上市手续费人民币195,489.43元无需支付,调整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5,127,902.53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前次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单位:元):
  ■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05,127,902.53元。按照募集资金用途,计划用于“OLED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为805,127,902.53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实际已投入资金602,886,971.95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1.项目实施期限调整
  公司募投项目“OLED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原定建设期为3年,计划于2023年年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其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12月。延期原因主要系该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以及消费电子市场需求乏力,客户需求不及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经综合分析和审慎评估,公司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及市场需求情况,审慎控制相关募集资金的投入,适当放缓了其建设进度。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该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2)之“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OLED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新增西安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东西五路以北公司全资子公司莱特电子现有1#厂房1层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意在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全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8月。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主要原因是为了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整体运营及管理效率,优化生产及研发流程布局,延期的原因主要是受经济形势、行业竞争及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适当放缓了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序进行产能的规划建设,审慎控制相关募集资金的投入,采用边建设边投用原则,相关厂房等基础设施根据实际建设情况渐次投入使用。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重新论证,认为该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项目继续实施仍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之“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募投项目“OLED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新增西安高新区长安通讯产业园东西五路以北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现有1#厂房1层为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二)前次募集资金项目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总额的差异说明(单位:万元):
  ■
  四、前次募集资金先期投入项目转让及置换情况说明
  2022年4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015.1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266,981.13元(不含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置换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中汇会鉴[2022]1766号鉴证报告。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为了满足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需求,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资产运转能力和支付能力,提高公司经营抗风险能力,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从而间接提高公司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说明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
  六、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相关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七、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一)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二)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2年4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6,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023年4月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024年3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2024年4月5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025年4月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实施、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投资产品,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2025年4月1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余额为20,00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
  八、前次募集资金结余及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尚未使用募集资金23,113.1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并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2,889.02万元,以下简称孳息及手续费净额),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不含孳息及手续费净额)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80,512.79万元的25.11%。该等资金将继续用于实施承诺投资项目。
  OLED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仍处于建设期,不存在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九、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对照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差异。
  十、结论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按前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方案使用了前次募集资金。本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陕西莱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 “募集资金总额”是指前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 截止2025年9月30日,“OLED终端材料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尚处于建设期。
  [注2] 补充流动资金增加公司运营资金,不涉及项目产能。
  [注3]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参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五、(二)。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2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莱特光电”)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包括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假设公司于2026年5月末完成本次发行,分别假设于2026年11月末全部转股和截至2026年11月末全部未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及可转债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76,600.00万元(含本数),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影响。本次发行可转债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情况、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日(即2025年11月14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中的最高者,即24.18元/股。(该转股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实际转股价格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后续如相关监管机构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方式出台相关政策指引的从其规定。)
  5、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731.89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796.68万元;假设2025年、2026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应的年度增长率存在三种情况:(1)0%;(2)10%;(3)20%。(上述增长率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收入以及本次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7、假设除本次发行外,暂不考虑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2026年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5年、2026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将在可转债存续期内逐步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但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因此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公司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因此,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和资金实力,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有利于巩固和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作为OLED产业链上游关键材料核心供应商,专注于OLED有机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是国内最早实现OLED终端材料规模化生产的企业之一,凭借自主研发核心技术打破海外垄断,与全球领先的OLED面板厂商及海外材料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OLED显示材料供应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随着市场需求的快速增长,公司现有产线产能已无法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提前进行产能规划是抢抓行业机遇、巩固竞争优势的关键。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一方面可保障公司OLED终端材料业务的自产配套供给,满足升华前材料的增量需求,强化“中间体-升华前材料-终端材料”全产业链贯通优势,上游产能扩容后,可直接为终端材料生产提供稳定可控的原料供给,减少外部采购依赖,提升供应链安全性与利润留存率;另一方面能提升OLED中间体量产供应能力,为海外市场拓展奠定坚实基础,全面落实公司长期发展战略与市场布局。
  公司依托在显示材料领域积累的化学合成、纯化、痕量分析等核心技术经验,成功将技术应用延伸至医药领域,已与佐藤制药、正大天晴制药等知名新药公司开展新药中间体深度合作,相关项目均按计划有序推进。此次扩产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医药中间体规模化生产能力,加速合作成果落地转化,推动该板块成为公司新的核心增长引擎。
  公司在有机材料合成领域积累的核心工艺经验与生产管理能力与钙钛矿材料的制备要求高度契合,形成“技术同源、资源共享”的协同优势。公司提前布局钙钛矿材料领域,围绕材料研发、客户协同、知识产权及团队建设多维度推进,深化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在钙钛矿基材、缺陷调控添加剂等产品的合成工艺优化、性能提升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已有2款添加剂产品在客户端测试表现良好,此次扩产是公司钙钛矿技术成果产业化落地的关键一步。
  五、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
  公司长期重视研发工作,在经营过程中培养、引进了一批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人才,学科背景涵盖材料科学、工艺开发等关键领域,业务能力覆盖OLED中间体合成、终端材料设计及器件评测等核心环节。公司技术与运营核心团队均具备多年显示材料领域的研发与产业化经验,对行业现状及未来趋势有着系统性认知与深刻洞察,并依托对行业机遇的精准把握及核心技术的持续积累,形成了较强的技术研发优势。此外,公司研发人员可以将OLED有机材料研发中的有机合成方法论迁移到复杂药物分子合成和钙钛矿材料合成中,举一反三地解决新中间体和钙钛矿材料路线开发问题。
  目前,公司研发团队中的多名业务骨干已为公司贡献多项专利技术并研发出多种优良产品。同时,公司积极与下游龙头面板厂商及国内知名高校建立合作,借助高校的科研资源,在有机材料应用领域与基础科学领域开展产业化研究,同步推进人才的培养与储备,进一步完善研发体系的深度与广度。公司多维度的人才梯队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人员与组织保障。
  (二)技术储备
  公司坚持以技术创新为驱动,在OLED有机材料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研发成果及技术储备。公司基于研发人才培养引进及高标准研发中心建设,构建了从专利布局、材料结构设计、化学合成、升华提纯、器件制备到器件评测的完整且高效的全产业链研发体系,核心技术涵盖了OLED中间体合成、OLED升华前材料制备、OLED终端材料的设计、生产、器件制备及评测等方面,并形成了“OLED中间体一OLED升华前材料一OLED终端材料”的一体化生产能力。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具备授权专利403件(包括309件国内授权专利、92件国外授权专利和2件许可专利),累计申请的专利1,073件(包括682件国内专利申请和2件许可专利,222件PCT国际专利申请和167件海外专利申请),覆盖了发光层材料、空穴传输层材料、空穴阻挡层材料和电子传输层材料等OLED有机材料。上述核心技术、生产工艺及专利储备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在医药中间体领域,公司长期深耕有机合成和精细化工工艺,具备成熟的合成路线开发与工艺优化能力,可为高端医药中间体的产能扩张与产业协同提供坚实技术保障;在钙钛矿材料领域,OLED有机材料与钙钛矿材料均为关键功能材料,二者在材料化学基础、高纯度制备工艺等方面具有高度共通性,公司在OLED有机材料领域有着深厚技术沉淀及丰富的研发、生产经验,这些技术可复用于钙钛矿材料开发,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公司围绕材料研发、客户协同、知识产权及团队建设多维度推进,深化与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在钙钛矿基材、缺陷调控添加剂等产品的合成工艺优化、性能提升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已形成可支撑产业化落地的技术基础。
  (三)市场储备
  公司先后进入国内多家知名面板厂商的供应链体系并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了良好的客户口碑和市场品牌。其中,公司主要客户京东方作为国内半导体显示领域的龙头企业与公司建立了近十年的稳固合作,公司持续为优质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在客户端构筑起显著的先发优势,赢得了良好的市场口碑。此外,基于与客户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信任基础,公司与客户进行联合开发,依托强大的研发实力,更加准确地把握OLED有机材料的性能要求及技术趋势,保证了公司业务方向的准确性,提升材料开发效率。OLED中间体方面,公司已与SOLUS、SFC等多家海外知名终端材料客户成功开展了数十个合作项目,随着项目的稳步推进,有望逐步实现量产;同时公司重点推进高附加值的氘代产品的市场推广,持续推进产品结构升级。医药中间体方面现已成功开拓了佐藤制药、正大天晴制药等知名新药公司,为医药中间体领域的业绩增长奠定基础。钙钛矿材料方面,公司已有2款添加剂产品在客户端测试结果较好。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均具有良好基础。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所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的使用风险。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开展监督与核查,为公司规范运营与健康发展提供坚实支撑。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三)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提升市场份额、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充分做好募投项目开展的筹备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制定了《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未来经营结果受多种宏观和微观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亚龙及其一致行动人西安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共青城麒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青城青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人/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暨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88150 证券简称:莱特光电 公告编号:2025-053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不存在因被采取监管措施而需要整改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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