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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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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5-110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一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2025年11月14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5,14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0人。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35,14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3,873,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4%。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0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如下:
  由于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香港逸天有限公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恒逸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投资”)作为关联方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同意418,626,949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
  反对580,300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弃权4,666,096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18,626,949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
  反对580,300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
  弃权4,666,096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0月30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229,702,555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
  反对782,629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弃权4,657,196股,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普通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418,433,520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
  反对782,629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弃权4,657,196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竺艳、孔舒韫;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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