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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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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63 证券简称:宏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2025年11月14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戚家桥村宏德股份研发中心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
  6、现场会议主持人:杨金德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418,1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110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218,7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866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9,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44%。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20,8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570%。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81,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5%;反对1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4%;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684,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05%;反对1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4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及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354,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5%;反对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757,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60%;反对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7%;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47,279,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9%;反对1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2%;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682,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02%;反对1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05%;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79,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9%;反对1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0%;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 同意2,682,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02%;反对1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4%;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4.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81,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7%;反对1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684,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40%;反对1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05%;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4.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7,279,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9%;反对1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2%;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682,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02%;反对1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05%;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
  表决结果:通过。
  4.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81,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7%;反对1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2%;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684,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40%;反对1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05%;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4.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79,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9%;反对1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0%;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682,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02%;反对1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44%;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4.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81,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5%;反对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 同意2,684,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05%;反对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3%;弃权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3%。
  表决结果:通过。
  4.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81,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5%;反对1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4%;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684,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505%;反对1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41%;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4.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83,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3%;反对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685,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43%;反对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4.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83,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3%;反对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685,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43%;反对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4.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77,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3%;反对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 同意2,680,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122%;反对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3%;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5%。
  表决结果:通过。
  4.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356,5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1%;反对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759,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63%;反对6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8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283,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53%;反对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6%;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表决情况:同意2,685,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43%;反对13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03%;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指派高婷婷律师、刘迪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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