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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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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5-117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阮鸿献先生。
  6.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有186人,代表股份332,197,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4,128,225股(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85,604,125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11,475,9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74,128,225股)的57.8613%。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281,791,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4,128,225股的49.081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8人,代表股份50,406,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4,128,225股的8.779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79人,代表的股份为50,412,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74,128,225股的8.7806%;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表决,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关于推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选举阮鸿献先生、刘琼女士、蒋宁先生、张勇先生、阮爱翔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自2025年11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公司聘任的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推选阮鸿献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345,478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559,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3253%。
  本议案通过,阮鸿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推选刘琼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343,071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557,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3205%。
  本议案通过,刘琼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推选蒋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343,07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557,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3205%。
  本议案通过,蒋宁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推选张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110,38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324,4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5.8590%。
  本议案通过,张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推选阮爱翔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0,343,075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8,557,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3205%。
  本议案通过,阮爱翔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关于推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选举龙超先生、刘丽芳女士、施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自2025年11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龙超先生、刘丽芳女士、施谦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且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推选龙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1,107,659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321,7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372%。
  本议案通过,龙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推选刘丽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1,111,142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325,2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441%。
  本议案通过,刘丽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推选施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1,113,13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327,2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8481%。
  本议案通过,施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32,071,263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9%;
  反对95,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
  弃权 31,1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0,285,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487%;反对9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3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1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4,819,9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88%;
  反对17,353,22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38%;
  弃权 24,8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034,0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5.5280%;反对17,353,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4.4228%;弃权2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92%。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4,380,3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364%;
  反对17,788,82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49%;
  弃权 28,8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594,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4.6560%;反对17,788,8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2868%;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71%。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4,491,4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99%;
  反对17,365,92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76%;
  弃权 340,6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705,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4.8764%;反对17,365,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4.4480%;弃权34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756%。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4,505,636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42%;
  反对17,663,527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72%;
  弃权 28,8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2,719,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4.9046%;反对17,663,5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5.0383%;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7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达、洪涛。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股票代码:002727 股票简称:一心堂 公告编号:2025-118号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民主选举,同意选举郭春丽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郭春丽女士将与公司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5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其任职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生效,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三年(自2025年11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其将按照有关法规行使董事职权。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郭春丽女士简历
  郭春丽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年生,2007年毕业于云南大学市场营销与电子商务专业,2006年12月至2008年1月参加清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举办的高级工商管理研究生课程进修项目。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任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09年12月任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滇东南公司总经理,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助理,2012年1月至2022年12月任云南鸿翔中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1月至2025年9月4日任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2025年9月5日至今任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党委书记。
  截至2025年11月13日,郭春丽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91,6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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