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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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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19 证券简称:聚杰微纤 公告编号:2025-041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控股股东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78,665,9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2.72%)的控股股东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杰投资”)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984,1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
  公司近日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聚杰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苏州市聚杰投资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杰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78,665,95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2.7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具体情况
  1.减持原因:引进产业投资方及自身经营性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持有期间资本公积金转增部分)。
  3.减持数量及比例:聚杰投资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2,984,1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
  聚杰投资遵守“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的规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有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或注销回购股份等事项,减持比例不变,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的情形。
  4.减持区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2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
  5.减持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聚杰投资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单位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本单位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交易时还应明确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相关规定。
  3.本单位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减持后本单位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本单位与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1款减持比例的规定,还应当继续遵守本承诺第7款、第8款信息披露的规定。
  4.如若本单位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计算本承诺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对多个证券账户持股合并计算,可减持数量按照其在各账户和托管单元上所持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5.计算本承诺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本单位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不得减持股份:
  (1)公司或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本单位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本单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单位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单位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单位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单位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8.本单位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如若本单位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聚杰投资严格履行承诺事项,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相关意向、承诺一致,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聚杰投资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及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聚杰投资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四)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聚杰投资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聚杰微纤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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