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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5-064 |
|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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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孙中伟先生因重要公务事项无法现场主持会议,由副董事长温美婵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134,941,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6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24,601,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8人,代表股份10,339,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人,代表股份11,363,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23,9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8人,代表股份10,339,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81%。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74,381,356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846,609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73,534,747股)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862,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8%;反对7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7%;弃权3,3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84,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4%;反对7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11%;弃权3,35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注:由于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计算的上述单个持股比例与比例之和可能存在尾数差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彭泽宇律师、徐俊彬律师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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