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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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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78 证券简称:德冠新材 公告编号:2025-050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工业区公司3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维满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72,716,6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00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数共计67,432,42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10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1名,代表股份数共计5,284,20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83名,代表股份数6,944,58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数1,660,37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1人,代表股份数5,284,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95%。
  (备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公司总股本为133,333,6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数为880,90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具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2,452,700股。)
  3、公司全体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程益群律师、高瑶律师对此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2,516,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52%;反对19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1%;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744,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28%;反对198,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99%;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三)本次会议共审议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程益群、高瑶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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