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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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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威领股份 公告编号:2025一080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决议中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5年11月12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5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1609号湘南高新园标准厂房项目集中生产配套综合楼601-6666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谌俊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7日发布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719,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85%。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0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9%。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1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14,8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119,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96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0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314,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55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78%;反对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6%;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5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945%;反对15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51%;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借款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4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01%;反对1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62%;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944,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75%;反对16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5%;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泰山、胡峰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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