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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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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3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不超过3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上海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1.86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5.86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2.65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4.35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第1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在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以下均简称为“主合同”)所形成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 第2条 债权确定期间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第3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 第4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本合同第1条项下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第5条 保证人就被担保债权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6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6.1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所述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6.2 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第3条规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7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8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 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810,145.36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6.1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60,715.56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98%,对子公司担保为1,549,429.8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3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0日和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26.2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和2025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1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1亿元。公司将根据后续工作安排,由国显光电与江苏银行在上述最高担保额度内签署具体的业务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1.86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35.86亿元(其中占用2025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为32.65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2025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24.35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高孝裕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 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注: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为了担保债权人与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所签订的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06月19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保理(含反向保理)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一、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一条 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条第一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 第三条 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四条)之和。 担保最高债权额币种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授信业务发生当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 险。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810,145.36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6.1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60,715.56万元,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98%,对子公司担保为1,549,429.80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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