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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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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6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期间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路588号)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高劲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0人,代表股份112,157,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3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99,354,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9人,代表股份12,80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3%。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9人,代表股份12,802,3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4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9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87%;反对44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5%;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41,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69%;反对449,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5%;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2.0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0,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2%;反对44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6%;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82%;反对442,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70%;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2.0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5%;反对44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2%;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13%;反对44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39%;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8%。
  2.0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75,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02%;反对446,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5%;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0,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45%;反对446,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4%;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2%。
  2.0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委托理财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0,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4%;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0%;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98%;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01%;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2.05 审议通过了《关于编制〈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892,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8%;反对23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5%;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37,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11%;反对231,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8%;弃权3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1%。
  2.0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76,7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7%;反对445,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0%;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1,9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478%;反对445,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1%;弃权3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2%。
  2.0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1,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5%;反对44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2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13%;反对441,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53%;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
  2.0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80,9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4%;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0%;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26,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06%;反对442,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01%;弃权3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孙冲律师、朱金峰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7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规定,公司取消监事会及监事,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因监事会取消,监事姜月影女士、魏琳女士、裴朝辉先生担任的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姜月影女士、魏琳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裴朝辉先生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本次取消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关于“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姜月影女士、魏琳女士、裴朝辉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票,均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对姜月影女士、魏琳女士、裴朝辉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8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情况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2日收到公司董事王胜楠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优化需要,王胜楠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王胜楠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胜楠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但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王胜楠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裴朝辉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裴朝辉先生当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
  裴朝辉先生,1976年出生,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1999年7月毕业于长春工程学院金属结构与焊接专业,大专学历。1999年7月至2001年4月任公司机加车间加工中心操作员;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任公司工艺技术中心工艺员;2002年4月至2006年3月任公司机加车间调度长;2006年3月至2010年3月任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任公司总装中心主任;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任公司生产管理部经理;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任公司机二车间主任;2014年3月至2017年7月任公司质管部经理兼光学装校事业部综合计划室主任;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质管部经理兼重大项目办主任;2018年3月至2022年12月任公司质管部经理;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质管部经理兼总经办主任;2024年1月至2025年11月兼任奥普光电职工监事。
  裴朝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现任公司质管部经理兼总经办主任,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最近三年内被其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人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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