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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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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5-060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5年11月11日下午16:00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5年11月1日通过专人、通讯的方式传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到董事8人,现场参加和通讯参与的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董事长吴晓明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选举公司董事长吴晓明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选举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仍由3名董事组成,分别为独立董事赵克薇、非独立董事吴晓明和独立董事孙俊,其中赵克薇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5-059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宫娟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宫娟女士辞去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任公司董事后,宫娟女士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宫娟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对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宫娟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宫娟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宫娟女士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稳健发展做出了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宫娟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完成公司职工代表董事选举等相关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686 证券简称: 亿利达 公告编号:2025-058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亿利达路)。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晓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276,664,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6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8,925,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9人,代表股份7,7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7%。
  2、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1人,代表股份8,539,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8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9人,代表股份7,73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6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618,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20%;反对5,98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79%;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172%;反对5,986,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122%;弃权6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924,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253%;反对5,68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56%;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9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792%;反对5,68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013%;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5%。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612,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24%;反对5,99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6%;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08%;反对5,99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609%;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3%。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61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23%;反对5,99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6%;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6,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196%;反对5,999,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609%;弃权5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5%。
  本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629,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84%;反对5,98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5%;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75%;反对5,98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42%;弃权5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39,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69%;反对5,5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39%;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283%;反对5,571,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487%;弃权5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622,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62%;反对5,9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47%;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43%;反对5,9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350%;弃权5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07%。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053,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17%;反对5,55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92%;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27,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841%;反对5,558,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988%;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628,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83%;反对5,98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24%;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03,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40%;反对5,98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18%;弃权5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4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625,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71%;反对5,98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39%;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99,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742%;反对5,98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087%;弃权5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详见2025年11月12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监高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亿利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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