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11月1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797号)准予,由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12月19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2月18日到期(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履行必要程序后适当延长存续期限,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鉴于以上情况,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等有关事项,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15日9:00起,至2025年12月14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或以集合计划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
  4、纸质表决票将寄送至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收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366号
  联系人:王京
  联系电话:186-2133-6766
  邮政编码:2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非纸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非纸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交至管理人指定的系统。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见《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4日,即该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集合计划全体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享有本次会议的表决权。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大会的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shzq.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指本人在销售机构开户或参与本集合计划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如前述证件或证明有更新,需提供最新)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认可的业务授权章,下同,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本人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三)授权方式”项下“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邮寄、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集合计划管理人(送达时间: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邮寄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收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366号
  联系人:王京
  联系电话:186-2133-6766
  邮政编码:200010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25年11月15日9:00起,至2025年12月14日17:00以前(以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管理人提供的互联网通道进行投票。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通过以下方式参与本次投票:上海证券(指e通)APP、上海证券e站微信小程序。
  管理人也可向份额持有人发送以上份额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路径的短信链接或者官方二维码图片等,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进行投票操作。
  通过以上方式进行投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客户账号及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为核实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应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后根据页面提示进行投票。每位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上海证券(指e通)APP或者上海证券e站微信小程序进行一次网络投票,请投资者审慎投票。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三)其他投票方式
  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授权
  为便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使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份额数计算,一份集合计划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授权无效。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集合计划份额以及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管理人网站(www.shzq.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书面方式授权
  (1)个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存在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接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5 年11月15日9:00至2025 年12月14日17:00 。
  4、授权文件的送达
  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集合计划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集合计划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集合计划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集合计划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集合计划份额总数。
  (2)网络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持有人进行网络投票的,应校验通过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持有人的身份,否则表决票无效。
  (3)重复投票的效力认定
  1)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投票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有效非纸质方式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其中,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邮寄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如果同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投票只存在纸面方式表决以外的有效的其他方式表决时,以有效的该种表决方式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全体有效参与表决的(含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大会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集合计划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集合计划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集合计划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依据本公告为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366号
  联系人:王京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660号
  联系人:方慧静
  联系电话:62154848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4日17:00)前送达。
  2、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请拔打集合计划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或登录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shzq.com)获取相关信息。
  3、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公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若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继续延长期限,即使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仍有权不进行上述变更管理人和变更注册事项。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一:
  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
  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是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管理的一只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2022年12月19日起,《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原《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自同日起失效。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按照《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的方案对本集合计划进行管理人变更和变更注册,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若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继续延长期限,则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不进行上述变更管理人和变更注册事项。
  同时,为保证顺利实施本集合计划的变更注册方案,本次持有人大会议案通过后,集合计划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赎回业务,暂停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以后续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查看。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自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联合基金”)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后续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亦以基金管理人前海联合基金公告为准,请投资者注意登录前海联合基金网站(www.qhlhfund.com)查看。
  本议案需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成功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由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为实施产品变更管理人等变更注册方案,同意授权管理人办理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及法律文件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采取相关集合计划变更的措施以及确定集合计划变更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并授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二:
  关于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规定,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797号)准予,由上海证券现金添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于2022年12月19日生效。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根据《操作指引》及《资产管理合同》对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的约定,本集合计划将于2025年12月18日到期(集合计划管理人可在履行必要程序后适当延长存续期限,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鉴于以上情况,为充分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审议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联合基金”),并相应变更注册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若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可以继续延长期限,则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不进行上述变更管理人和变更注册事项。
  (二)本次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等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此次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本集合计划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次议案需经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需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次变更涉及的《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一)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存续期限
  产品存续期限由“本集合计划自本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变更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不定期”。
  (四)变更产品类型
  产品类型由“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货币市场基金”。
  (五)变更产品投资经理
  由“张乃禄、徐铭”变更为“孟令上”。
  (六)其他必要修改
  与上述修改相关、因法律法规更新、完善表述及产品实际运作情况而作出的其他必要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附件五)。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修订后的《资产管理合同》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三、变更的相关安排
  (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提请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据此落实变更集合计划管理人及集合计划变更注册相关事项,并授权集合计划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暂停申购、赎回等。
  (二)《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正式变更,《新疆前海联合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前海联合基金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三)本集合计划将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变更注册的相关交接手续。前海联合基金将另行发布相关公告。
  四、变更方案可行性
  (一)法律层面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第八十六条规定,“......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属于特别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方可生效。本次变更管理人以及修改《资产管理合同》有关事项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方案不存在法律层面上的障碍。
  (二)技术层面
  为了保障本次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集合计划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集合计划管理人与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将由基金管理人前海联合基金通过官网等形式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招募说明书。管理人、托管人已就本集合计划变更注册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因此,变更注册方案不存在技术层面的障碍。
  五、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或方案被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次大会召开需满足“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的召集成功条件,以及“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的表决通过条件。
  为防范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等情况,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次议案未获得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集合计划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集合计划持有人集中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会议召开通知公告后,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赎回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流动性,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赎回对基金运作的影响,尽可能降低净值波动率。同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科学有效地控制本集合计划的市场风险。
  附件三:
  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在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shzq.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12月14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除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委托人基金账号:
  受托人(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等: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登录本集合计划管理人网站www.shzq.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号”,指份额持有人持有本集合计划的账户号,同一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集合计划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视为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集合计划账户下全部集合计划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五:
  《上海证券现金添利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
  ■
  ■
  ■
  ■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