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持有人随时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含)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需2/3(含)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二、管理委员会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责。 (二)管理委员会至少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提案、表决等的安排,以及参与公司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安排; 4、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5、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6、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8、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收回份额或权益的归属; 9、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 10、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处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1、决策本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12、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13、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4、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理财等); 15、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召集程序: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2、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及时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八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现金分红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由管理委员会决定锁定及分配安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具体分配事宜,若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的,上述现金分红归属于公司。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终止前确定处置方式。 (四)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五)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九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的,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擅自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二)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强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份额或由其他持有人按以下收回价格受让该份额,若持有人不予配合,经管理委员会决议,可以授权相关人士办理变更手续,自收回通知到达持有人之日起,持有人不再享有权益;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或择机出售,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1、持有人担任独立董事或属于其他不能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 2、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3、持有人因公司裁撤等原因被动离职的; 4、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而辞职、被辞退或职务降级的; 5、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 6、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7、持有人擅自离职,或主动辞职的; 8、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9、持有人因违反公司制度等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包括被公司辞退、除名等); 10、持有人退休后六年内,其或其关系密切的近亲属存在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投资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接受公司竞争对手的聘用或向其领取报酬、向公司竞争对手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咨询性、顾问性服务、教唆公司其他职工接受外界聘用的情形的; 11、持有人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私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质押等)其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 12、持有人因为触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侵害公司知识产权、违反保密或竞业义务、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降级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3、存在董事长总经理联席办公会议认定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回购价格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A1=(B-C)×(1+T÷365×D) A2=B-C A:指回购股份价值; A1:指如发生上述第1至第10项情形时的回购股份价值; A2:指如发生上述第11至13项情形时的回购股份价值; B:指该持有人原始认购成本; C:指该持有人通过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已经实现的现金收益(包括该部分现金收益的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LPR对应利息) D:指3.21%(若回购时的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LPR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审议通过时的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LPR差额超过0.5%,管理委员会有权参考实际差额调整本项利息); T:持有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自然天数; P:本第(二)项约定回购事项触发之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回购事项触发的认定及触发时点以管理委员会的判定为准。 若A≥P价格对应的股份价值,则回购价格为P价格对应的股份价值;若0〈A〈P价格对应的股份价值,则回购价格为A;若A≤0,则回购价格为0。 (三)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持有人持有的份额不作处理,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1、持有人因退休而离职的(退休返聘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 2、持有人身故的,持有人持有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按照如下任一方式处置:(1)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2)由管理委员指定的受让人按照协商价格受让;(3)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置。 (四)若持有人与其配偶离婚,且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持有人配偶不得通过成为新增持有人的方式分得该持有人的部分财产份额,由持有人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补偿其配偶应分得的等值员工持股计划份额。 (五)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或份额权益的解锁条件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十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一章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第十二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其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其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其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五、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浙江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