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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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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下午 14:50。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午 9:15-下午15:00。
  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双环科技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万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342,51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93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人,持有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342,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933%。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1人,代表股份34,575,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132%。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增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1,699,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38%;反对1,22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84%;弃权1,651,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5,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7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1,699,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838%;反对1,22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84%;弃权1,651,9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5,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8,487,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08%;反对1,20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8%;弃权1,644,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5,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20,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440%;反对1,209,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8%;弃权1,644,8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5,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7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58,43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59%;反对1,266,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50%;弃权1,644,3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5,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664,3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812%;反对1,266,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31%;弃权1,644,31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5,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5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彭磊、方伟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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