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标题导航 |
 |
|
|
|
|
|
|
|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
|
|
|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苏豪时尚 公告编号:2025-044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5年11月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3年业绩指标未达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公司决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051,900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38,847,974股减少至436,796,074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438,847,974元减少至436,796,074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5-039《苏豪时尚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 2、申报时间:2025年11月7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25-52875628 5、电子邮箱:ir@saintycorp.com 特此公告。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600287 证券简称:苏豪时尚 公告编号:2025-043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软件大道21号B座1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炎洲先生主持,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 2、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一、二、三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即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陟、孟梓暄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中伦(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