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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B044版: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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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北方华创 公告编号:2025-064 |
|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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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0号)核准,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60,526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04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8,499,999,90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7,913,170.3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452,086,733.70元。以上募集资金于2021年10月14日到账并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1)010990号】予以验证。 根据《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公开披露的内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按上述要求补充流动资金及投入各全资子公司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北方华创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创微电子”)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2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士办理专用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3)。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和北方华创微电子为“甲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单支行为“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北方华创微电子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257000001075085,截至2025年10月30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半导体装备产业化基地扩产项目(四期)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该专户内资金仅用于甲方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募集专户开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及网银支付功能。募集专户内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乙方对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业务申请有权拒绝办理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使用专户功能的行为,甲方、丙方同意乙方对募集专户采取管控措施。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林、侯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账户明细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2、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持贰份,乙、丙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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