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变更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7月16日证监许可〔2025〕1483号文准予变更注册。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0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自本公告日起即2025年11月6日,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集合计划变更为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根据《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0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转型变更为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二、本次变更主要内容 1、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调整产品的份额设置 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产品的份额设置由单份额调整为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 4、调整与产品的投资相关的内容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进行调整。 5、调整产品的费率结构 将产品年管理费率由“1.00%”调整至“0.60%”;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6、调整产品的存续条款 将“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根据投资范围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8、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9、变更产品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樊艳、张钰”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黄立冬”。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以及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本公告日起(即2025年11月6日),《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时失效。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3、对于在赎回选择期未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将在《华富富泽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25年11月6日)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为了保障基金正常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不开放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日(即2025年11月7日)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4、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六个月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是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投资者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而言,下同)、原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投资者持有的自《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申购的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而言,下同)、原华安理财合赢12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投资者持有的自《华安理财合赢12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申购的华安理财合赢12号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而言,下同)或原集合计划份额确认日(对于投资者持有的华安理财合赢12号债券分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而言,下同);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是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六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C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是指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投资者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是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六个月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申购导致原持有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华安证券合赢六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5、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6、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事宜: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8001; (2)本公司网址:www.hffund.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