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4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3.50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0.08%; 2、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42元/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为2025年11月4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18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2025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 3、2025年8月29日至2025年9月7日,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064)。 4、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2025年9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65)。 5、2025年10月1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43.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42元/股。 6、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5年10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10月13日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3.5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42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4名。 (六)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①上述考核指标“A”在2025年度应为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6年度应为2025-2026年度累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前述净利润数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解锁安排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回购注销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情况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本次实际授予完成的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公示情况一致。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公司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本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0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5)第000027号】。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截至2025年10月17日止,公司已收到4位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缴纳的出资款人民币1,052,700.00元,全部以货币资金支付,因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公司的普通股,故公司股本总额不变,增加股权激励限售股人民币435,000股,减少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人民币435,000股。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公司筹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日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43.50万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为2025年11月4日。 九、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十、对公司股权分布、控股股东和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控制权发生变化。 十一、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无需摊薄计算,不会对公司每股收益产生影响。 十二、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的说明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2025年1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3,460,000股,占公司完成股份回购时总股本的0.61%,最高成交价为4.8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3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5,708,839.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回购方案。 本次授予前,公司已根据《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向28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286.00万股,授予日为2025年2月10日。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回购股份均价差异之会计处理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435,000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人民币2.42元/股,与回购均价存在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对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规定: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十三、本次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10月13日,经测算,授予的4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112.67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四、备查文件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和信验字(2025)第000027号】。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