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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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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非港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
安排的公告

  关于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2025年非港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
  安排的公告
  根据《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
  依据《关于2024年岁末及2025年沪港通下港股通交易日安排的通知》及《关于2024年底及2025年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交易日有关安排的通知》,本基金将于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并自该非港股通交易日的下一开放日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本基金2025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提示如下:
  ■
  注:1、上述非港股通交易日已剔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重合的日期。
  2、如遇本基金因其他原因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若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若本基金投资所处的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或将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需要调整上述安排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假期原因带来不便。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21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本基金自2025年11月22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本次开放期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至2025年11月21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本基金自2025年11月22日起进入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本基金的规模情况和 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暂停、提前结束或延长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期限。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仅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收取不高于1.5%的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份额(包括红利再投资份额)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具体情况如下:
  ■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赎回持有时间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费应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 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一、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由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在转出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二、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1+申购补差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转换费用规则计算举例
  下面以投资人进行甲基金与乙基金之间的转换为例说明。本基金的转换业务收取费用参照上述计算规则, 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其中1年为365天)。
  甲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
  乙基金费率举例如下:
  ■
  甲基金A类份额与乙基金A类份额的转换说明如下:
  ■
  * 对于该档金额的转换,鉴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为每笔固定金额1000元,本着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按0.02%扣减(即申购补差费率为0.6%-0.02%=0.5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甲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转换只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不收取赎回费用,说明如下:
  ■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转换出基金与转换入基金须为同一个销售机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并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并且基金管理人已开通该两只基金份额的转换,具体可转换基金可以咨询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
  2、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本基金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或申购起点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限制,具体见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约定。
  4、上述基金转换业务涉及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约定。
  5、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6、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8、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9、本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以《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为准。
  10、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安排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的开通情况和业务规则,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列示。
  7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他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9-8899)。
  4、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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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申购赎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如适用)、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T日现金申购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在T+1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T+7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T日进行申购,如T+1日至T+2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T+2日交收;如T+1日至T+2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T+3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T+3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遇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对价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一)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400-889-8899)。
  (三)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四)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方中证港股通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5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5年11月5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nf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9-8899)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南方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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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5年11月5日起取消本基金对非个人投资者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的限制,恢复办理本基金的正常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
  (2)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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