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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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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整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
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从2025年11月5日(含)起至2025年11月7日调整平安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限额,本基金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的最高金额由1000万元(含)(本基金A类、C类及E类基金份额申请金额予以合并计算)调整为500万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金额超过500万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将部分或全部予以拒绝,但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申请不会影响基金平稳运作的除外。
  (2)本基金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以及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
  (3)本基金自2025年11月10日起(含2025年11月10日),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将恢复为“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的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含)(本基金A类、C类及E类基金份额申请金额予以合并计算)”。
  (4)如有疑问,可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进行咨询,或登陆公司网站fund.pingan.com获得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平安合锦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5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本基金本次分红符合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注: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5年11月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的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查询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如需设置或修改本次分红方式,请务必于权益登记日之前一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25年11月5日15:00前)到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非现场交易方式修改分红方式,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
  权益登记日(2025年11月6日)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分红方式变更申请,但该申请仅对以后的收益分配有效,而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
  (4)投资者还可以到本基金的代销机构查询本基金本次分红的有关情况。
  (5)咨询办法:
  ①登陆本公司网站:fund.pingan.com
  ②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00-4800
  ③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6)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平安中证通用航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并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由于基金投资运作需要,自2025年11月10日起,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为100万份。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2)、(3)、(4)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按最小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相应调整。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2)、(3)条可由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5.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详情请见申购赎回清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和现金,则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或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以竞价卖出。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确认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届时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和代收代付相结合,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与沪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沪市组合证券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组合证券、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4)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6、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并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平安中证通用航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平安中证通用航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fund.pingan.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平安中证通用航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平安中证通用航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安中证通用航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通航基金,扩位简称:通用航空ETF基金,交易代码:561660)将于2025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5年11月5日在本公司网站(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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