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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5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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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华闻 公告编号:2025-042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5年10月1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2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普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普通股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金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3人,代表股份289,168,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7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2,170,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2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0人,代表股份46,998,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1人,代表股份46,998,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0人,代表股份46,998,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31%。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参加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逐项记名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8,31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9%;反对6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9%;弃权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41,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780%;反对6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9%;弃权18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51%。
  本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2/3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8,30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1%;反对6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1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31,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50%;反对6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0%;弃权18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0%。
  本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2/3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8,30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3%;反对6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131,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63%;反对67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0%;弃权1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77%。
  本提案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股份2/3以上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8,054,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8%;反对67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0%;弃权43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2%。
  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8,30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99%;反对6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5%;弃权18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6%。
  6.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8,309,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0%;反对6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6%;弃权18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7.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88,19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0%;反对68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1%;弃权2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汇业(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梁文芳、王雨珂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华闻 公告编号:2025-042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诉5,000万元及相关资金使用费、违约金,反诉18,165.22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闻集团”)于2025年11月4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5)琼01民辖1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提起诉讼的情况
  公司诉林广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二)公司被提起反诉的情况
  公司被林广茂提起反诉一案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被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1)。
  公司从本次收到的《民事裁定书》中获悉,林广茂在提起反诉后变更了诉讼请求。
  原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华闻集团配合林广茂、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解除及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解除标的股权质押,标的股权所有人变为华闻集团。
  2.请求判令华闻集团向反诉林广茂支付律师费5万元。
  3.请求判令华闻集团承担本诉、反诉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现变更为:
  “1.请求确认林广茂与华闻集团之间签订的下述协议无效:2020年11月6日签订的《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20年12月29日签订的《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2021年3月30日签订的《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022年1月24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2022年12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2.请求确认林广茂无需向华闻集团返还50,000,000元(指人民币,下同);
  3.请求判令华闻集团向林广茂赔偿经济损失131,652,156.30元;
  4.请求判令华闻集团配合林广茂办理关于江苏随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4.5%股权,注册资本2,982,418.46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sf05120202-2)股权登记设字[2022]第03070002号的质押注销登记;
  5.请求判令华闻集团承担本诉、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海口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海口中院认为,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美兰法院”)审理的(2025)琼0108民初9521号案的反诉原告林广茂的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不在海口美兰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其反诉请求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第二条的规定,海口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海口美兰法院的报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中院同意提级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海口中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跟进诉讼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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