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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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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7 证券简称:驰宏锌锗 公告编号:2025-049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11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040,380,48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1,211,414.49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三)扣税说明
  1.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股东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驰宏锌锗财务部(资本运营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874-8966698
  特此公告。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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