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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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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4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及/或股票回购专项贷款,回购价格不超过35元/股(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鉴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自2025年5月6日起回购价格上限由35元/股(含)调整为34.90元/股(含)。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2025年4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5)和《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99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34.90元/股,最低价为30.31元/股,回购总金额为64,752,634.0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870 证券简称:香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03日14:5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0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0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1266号宁波均胜群英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大会召集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玉达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013,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2957%。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0,013,2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0.2957%。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91,6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29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391,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65%。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为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公开挂牌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或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同意公司在珠海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广东香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6月30日,香山电子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39,826.58万元。本次公开挂牌转让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综合考虑资产市场价值等情况,拟定首次挂牌转让底价为40,000.00万元,公开征集受让方。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全权办理产权交易所挂牌的相关手续;制定交易方案,如挂牌转让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或者未能成交,授权公司管理层可以重新确定挂牌价格、挂牌期限等事项,但每次重新确定挂牌价格时,新的挂牌价格不得低于前次挂牌价格的90%;与交易对方洽谈具体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支付等)及签订交易协议;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本授权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同意39,96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88%;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0%;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4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64%;反对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88%;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9,98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0%;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370%;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39%;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9,98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3%;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5%;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25%;反对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84%;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魏伟强、马靖仪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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