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杨森茂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王普查先生因行程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李福承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新增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4.00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2、3、4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3、议案3、议案4进行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柏德凡、孔莹萍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