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11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1月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8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公司董事共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公司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董事会以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范晓娜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一职,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调整,同意由董事管金连先生接任范晓娜女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务,与石贵泉先生(召集人)、傅申特先生组成新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从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止。
  二、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0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3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9:15-15:00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国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63,440,4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92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3,530,7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5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909,6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4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060,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0%。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61,133,87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4%;2,053,2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9%;201,802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为:9,753,8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8751%;2,053,232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246%;201,802股弃权。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鲁欣慧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