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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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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5年03月19日
  经营期限:2025年03月1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EF62XQ7P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出资人及其持有份额情况:
  ■
  实际控制人:武汉璟洋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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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近三年来,北京睿闻咨询核心咨询业务实现了高质量的稳步增长,这一增长态势主要体现在业务体量、业务结构、客户结构的多元化与优质化。年度签约合同金额与项目数量连续三年保持增长,体现了市场对其服务价值的深度认可;同时,北京睿闻咨询成功的从传统的战略规划、流程优化等基础咨询,向数字化、高价值领域快速拓展;在客户基础上,北京睿闻咨询深度耕耘原有客户行业,加大对新领域行业的客户资源挖掘。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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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睿闻咨询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其他出资安排。
  三、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及临时管理人于2025年10月31日、11月2日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相关受让股数、投资金额以及每股价格如下所示:
  ■
  (一)公司与中国外贸信托、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A.《重整投资协议》一及其补充协议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中国外贸信托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中国外贸信托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中国外贸信托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中国外贸信托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中国外贸信托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中国外贸信托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中国外贸信托申请在中国外贸信托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中国外贸信托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中国外贸信托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中国外贸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中国外贸信托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中国外贸信托,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中国外贸信托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中国外贸信托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B.《重整投资协议》二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中国外贸信托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中国外贸信托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中国外贸信托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26,953,125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陆佰玖拾伍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受让19,531,25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中国外贸信托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中国外贸信托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外贸信托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250万元视同为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中国外贸信托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中国外贸信托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953,125元(大写:壹佰玖拾伍万叁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中国外贸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中国外贸信托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中国外贸信托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中国外贸信托,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中国外贸信托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中国外贸信托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公司与新余达卓、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新余达卓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新余达卓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新余达卓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新余达卓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新余达卓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新余达卓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新余达卓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新余达卓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新余达卓申请在新余达卓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新余达卓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新余达卓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新余达卓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新余达卓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新余达卓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新余达卓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新余达卓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新余达卓,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新余达卓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新余达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三)公司与芜湖长卓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芜湖长卓投资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芜湖长卓投资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芜湖长卓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芜湖长卓投资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芜湖长卓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芜湖长卓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芜湖长卓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芜湖长卓投资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芜湖长卓投资申请在芜湖长卓投资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芜湖长卓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芜湖长卓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芜湖长卓投资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芜湖长卓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芜湖长卓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芜湖长卓投资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芜湖长卓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芜湖长卓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芜湖长卓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芜湖长卓投资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四)公司与疆钰启辰、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疆钰启辰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疆钰启辰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疆钰启辰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疆钰启辰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疆钰启辰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疆钰启辰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疆钰启辰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疆钰启辰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疆钰启辰申请在疆钰启辰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疆钰启辰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疆钰启辰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疆钰启辰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疆钰启辰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疆钰启辰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疆钰启辰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疆钰启辰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疆钰启辰,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疆钰启辰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疆钰启辰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五)公司与湖南湘江汇城、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湖南湘江汇城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湖南湘江汇城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湖南湘江汇城代表的两个基金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分别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83,076,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叁佰零柒万陆仟元整)、35,604,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陆拾万肆仟元整),分别受让60,200,000股、25,8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湖南湘江汇城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湖南湘江汇城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湖南湘江汇城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湖南湘江汇城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湖南湘江汇城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湖南湘江汇城申请在湖南湘江汇城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湖南湘江汇城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湖南湘江汇城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湖南湘江汇城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湖南湘江汇城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南湘江汇城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湖南湘江汇城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南湘江汇城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湖南湘江汇城,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湖南湘江汇城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湖南湘江汇城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六)公司与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其中湖北国科六号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63,48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肆拾捌万元整),受让4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青岛鹿秀投资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55,2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伍佰贰拾万元整),受让40,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湖北国科六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北华楚投资有限公司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在湖北国科六号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888,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后原路返还;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万元整)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故青岛鹿秀投资还需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继续支付人民币12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湖北国科六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湖北国科六号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57,592,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伍拾玖万贰仟元整);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青岛鹿秀投资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50,08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捌万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湖北国科六号、青岛鹿秀投资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七)公司与青岛鹿秀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青岛鹿秀投资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青岛鹿秀投资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青岛鹿秀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5,390,625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受让3,906,25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青岛鹿秀投资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青岛鹿秀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青岛鹿秀投资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50万元视同为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青岛鹿秀投资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青岛鹿秀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390,625元(大写: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青岛鹿秀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鹿秀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青岛鹿秀投资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鹿秀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青岛鹿秀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青岛鹿秀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青岛鹿秀投资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八)公司与山西锦融、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山西锦融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山西锦融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山西锦融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96,6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陆佰陆拾万元整),受让70,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山西锦融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山西锦融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山西锦融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山西锦融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重整投资款的10%(即不少于人民币9,66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佰陆拾陆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山西锦融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山西锦融申请在山西锦融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山西锦融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山西锦融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山西锦融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86,6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山西锦融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山西锦融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山西锦融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山西锦融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山西锦融,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山西锦融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山西锦融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公司与北京北置泰来、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北置泰来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北置泰来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北置泰来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22,08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贰佰零捌万元整),受让1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北京北置泰来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北置泰来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北置泰来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北京北置泰来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2,04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肆万捌仟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北置泰来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北京北置泰来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北京北置泰来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20,032,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零叁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北置泰来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北置泰来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北置泰来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北置泰来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北置泰来,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京北置泰来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北置泰来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公司与海南弘顺恒嘉、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海南弘顺恒嘉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海南弘顺恒嘉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海南弘顺恒嘉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海南弘顺恒嘉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海南弘顺恒嘉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海南弘顺恒嘉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海南弘顺恒嘉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海南弘顺恒嘉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海南弘顺恒嘉申请在海南弘顺恒嘉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海南弘顺恒嘉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海南弘顺恒嘉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海南弘顺恒嘉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海南弘顺恒嘉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海南弘顺恒嘉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海南弘顺恒嘉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海南弘顺恒嘉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海南弘顺恒嘉,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海南弘顺恒嘉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海南弘顺恒嘉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一)公司与深圳邦信一号、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深圳邦信一号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深圳邦信一号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深圳邦信一号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深圳邦信一号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深圳邦信一号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深圳邦信一号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深圳邦信一号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深圳邦信一号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深圳邦信一号申请在深圳邦信一号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深圳邦信一号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深圳邦信一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深圳邦信一号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深圳邦信一号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邦信一号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深圳邦信一号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邦信一号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深圳邦信一号,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深圳邦信一号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深圳邦信一号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二)公司与北京数链智联、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数链智联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数链智联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数链智联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北京数链智联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数链智联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数链智联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北京数链智联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北京数链智联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北京数链智联申请在北京数链智联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数链智联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北京数链智联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北京数链智联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数链智联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数链智联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数链智联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数链智联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数链智联,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京数链智联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数链智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三)公司与北京京韬聚合、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京韬聚合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京韬聚合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京韬聚合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北京京韬聚合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京韬聚合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京韬聚合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北京京韬聚合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北京京韬聚合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北京京韬聚合申请在北京京韬聚合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京韬聚合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北京京韬聚合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北京京韬聚合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京韬聚合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京韬聚合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京韬聚合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京韬聚合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京韬聚合,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京京韬聚合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京韬聚合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四)公司与青岛兴砥投资、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青岛兴砥投资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青岛兴砥投资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青岛兴砥投资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青岛兴砥投资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青岛兴砥投资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青岛兴砥投资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青岛兴砥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青岛兴砥投资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青岛兴砥投资申请在青岛兴砥投资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青岛兴砥投资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青岛兴砥投资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青岛兴砥投资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青岛兴砥投资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兴砥投资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青岛兴砥投资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青岛兴砥投资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青岛兴砥投资,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青岛兴砥投资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青岛兴砥投资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五)公司与天津泓生嘉和、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天津泓生嘉和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天津泓生嘉和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天津泓生嘉和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6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壹仟捌佰陆拾捌万元整),受让86,000,0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天津泓生嘉和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天津泓生嘉和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天津泓生嘉和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在本协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天津泓生嘉和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1,100.8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天津泓生嘉和已支付的1,000.00万元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天津泓生嘉和申请在天津泓生嘉和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2)重整投资款
  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天津泓生嘉和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重整投资款。天津泓生嘉和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重整投资款,故天津泓生嘉和实际需继续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为人民币107,672,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柒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天津泓生嘉和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天津泓生嘉和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天津泓生嘉和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天津泓生嘉和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天津泓生嘉和,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天津泓生嘉和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天津泓生嘉和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六)公司与国民信托、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国民信托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国民信托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国民信托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53,906,25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受让39,062,50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国民信托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国民信托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国民信托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国民信托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500万元视同为国民信托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国民信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国民信托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国民信托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3,906,250元(大写:叁佰玖拾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国民信托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国民信托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国民信托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国民信托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国民信托,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国民信托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国民信托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七)公司与深圳信发四号、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深圳信发四号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深圳信发四号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深圳信发四号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11,859,375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捌拾伍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受让8,593,75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深圳信发四号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深圳信发四号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深圳信发四号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深圳信发四号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110万元视同为深圳信发四号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深圳信发四号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深圳信发四号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深圳信发四号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859,375元(大写:捌拾伍万玖仟叁佰柒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深圳信发四号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信发四号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深圳信发四号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深圳信发四号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深圳信发四号,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深圳信发四号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深圳信发四号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八)公司与北京睿闻咨询、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共益债转重整投资)投资方案条款、付款及交割安排条款如下:
  1.重整投资方案
  (1)经过公开招募及遴选,北京睿闻咨询作为(预)重整财务投资人参与华闻集团重整,依据《招募公告》,华闻集团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的效力延续至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无特殊情况,华闻集团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遴选重整投资人。在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北京睿闻咨询应当全面充分按照华闻集团重整计划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各方确认,北京睿闻咨询在本次重整投资中合计支付重整投资款人民币5,390,625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受让3,906,250股华闻集团转增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每股单价1.38元。北京睿闻咨询最终受让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至北京睿闻咨询指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数量为准。
  (3)各方确认,由于华闻集团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院、中国证监会、海口中院、深交所等部门的监管,若该等有权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重整投资方案提出修改要求,为顺利实施破产重整,各方应配合对本协议进行相应调整,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4)各方确认,若为推进华闻集团重整程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整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届时各方可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北京睿闻咨询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2.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履约保证金
  各方确认,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北京睿闻咨询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中的人民币50万元视同为北京睿闻咨询已支付的等额履约保证金。
  2)重整投资款
  自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北京睿闻咨询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及预重整期间已为华闻集团提供借款(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的剩余部分,视同为北京睿闻咨询已支付的等额重整投资款。华闻集团重整计划获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睿闻咨询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剩余重整投资款人民币390,625元(大写:叁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2)交割安排
  1)各方同意,本次投资中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①海口中院裁定批准华闻集团重整计划;
  ②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收到北京睿闻咨询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全部达成后,华闻集团应在前述先决条件全部达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睿闻咨询指定的证券账户的手续,北京睿闻咨询应提供及时且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理标的股份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标的股份登记至北京睿闻咨询指定证券账户名下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北京睿闻咨询,本次投资实施完成。因北京睿闻咨询未及时提供证券账户信息或提供的证券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造成标的股份迟延交割、登记错误等情形的,由北京睿闻咨询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十九)公司与以上财务投资人签约主体(以下统称“财务投资人”)及临时管理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违约条款及生效条款如下:
  1.违约责任
  (1)本协议完成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华闻集团、财务投资人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安排,或其在本协议所作出的陈述、承诺或保证严重失实的,视为该方违约。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应当依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全面和足额支付违约赔偿。
  2.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华闻集团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的,本协议项下临时管理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由管理人承接。
  (3)财务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务投资人认可且同意华闻集团以本协议及财务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为基础制定的华闻集团重整计划的相关内容,财务投资人承诺其一经签署本协议,即受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约束。经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与本次投资相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等内容,对本协议华闻集团、财务投资人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4)就本次重整投资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有),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将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5)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事项,仍适用《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
  四、资金来源及支付安排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财务投资人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公司重整方案执行过程中转增的股票。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五、重整投资人股份锁定安排,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变化情况
  财务投资人在受让公司转增股份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股份锁定的承诺,在12个月内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形式间接转让(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安排,鉴于财务投资人持股分散情况,财务投资人之间以及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暂不存在财务投资人获得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的变化情况最终将视公司重整方案的整体执行结果而定。
  六、取得相关股份所需支付的货币对价、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说明
  本次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及遴选程序,并综合考虑了财务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后续重整方案的可行性及未来经营中财务投资人将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市场化确定,所涉及的财务投资人取得相关股份所需的货币对价,亦是严格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重整资金需求、市场重整案例等,充分协商谈判确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规定,财务投资人将均以人民币1.38元/股的价格受让公司转增股票,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财务投资人最终受让转增股票的价格、数量等重整投资方案内容以海口中院裁定批准的公司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为准。
  《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权益情形。
  七、财务投资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约措施、履约能力及履约保障等
  (一)相关承诺
  财务投资人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至其名下证券账户之日起,其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九条的规定,在12个月内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形式间接转让(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如财务投资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标的股份依据证券监管规则存在其他锁定或限售要求,其将依法依规作出并履行锁定或限售承诺。
  (二)履约措施、履约能力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财务投资人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部分重整投资款(合计15,374.4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意向保证金(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将自动转化为等额履约保证金或经财务投资人申请在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原路返还。
  (三)履约保障
  1.若财务投资人未能按照《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全部款项的,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要求财务投资人每逾期一日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支付义务金额的0.1%支付滞纳金,经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根据约定解除协议后,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意向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重整投资款均不予退还,同时财务投资人应按照其尚未支付的重整投资款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若扣缴的保证金及其他重整投资款和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因财务投资人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继续向财务投资人进行追偿。
  2.标的股份交割前,若发现财务投资人不符合《招募公告》报名条件的,或财务投资人存在社会集资、公开市场融资等行为的,则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而不视为违约。华闻集团及/或临时管理人根据约定解除协议后,财务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意向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八、执行重整投资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推动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助于后续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将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经营面貌、财务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
  九、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第(八)项,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不确定性
  海口中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公司重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海口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的裁定书,海口中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四)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十、报备文件
  (一)《重整投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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