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11月0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债项评级相关投资限制条款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5年11月3日起对交银施罗德裕惠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文件的债项评级相关投资限制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本次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二、投资范围”的内容作如下修改:
  原表述: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本基金对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修改为:
  “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为信用评级在AA级(含)以上的信用债,包括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国家信用的债券资产。本基金对信用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债(不包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修订内容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条款也均进行了相应修订。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5年11月3日起生效,本公司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