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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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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
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610 证券简称:埃科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3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秘书黄欣杨先生召集和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持有人共计106人,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45,374,812.56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89.72%。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二、持有人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讨论,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保障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和《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持有人会议同意设立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并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名。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表决结果:同意45,374,812.56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100%;反对0份;弃权0份。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效率,持有人会议同意选举董棽棽、王弘毅、郭舒雨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前述三位管理委员会委员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且均未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结果:同意45,374,812.56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100%;反对0份;弃权0份。
  同日,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董棽棽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主任,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和《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有人会议同意授权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购买、过户等事宜;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表决权除外);
  5、负责与专业咨询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6、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7、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确定因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收回的份额的分配方案;
  8、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9、在存续期内办理或授权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本持股计划已解锁份额对应标的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0、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发行股票、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1、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转让登记;
  12、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行使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将股票出售、使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银行利息、公司股票对应的现金红利、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现金资产)购买公司股票或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等;
  13、持有人会议或本员工持股计划授权的其他职责。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次持有人会议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45,374,812.56份,占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份额总数的100%;反对0份;弃权0份。
  特此公告。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688610 证券简称:埃科光电 公告编号:2025-042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0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9月12日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8,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600,00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董宁、叶加圣、唐世悦、曹桂平、合肥埃珏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埃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3638528
  特此公告。
  合肥埃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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