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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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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62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30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与会的各位监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何长涛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确保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及分、子公司的任职人员。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公司优秀人才与公司所有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关联监事何长涛、王韫韬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五)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确保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建立公司优秀人才与公司所有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 表决结果: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关联监事何长涛、王韫韬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64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于2025年10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就公司拟实施的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持股计划”)征求公司职工代表意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与会职工代表认真讨论,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持股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65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64.30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775.9044万股的1.066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公司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4年2月8日公告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24年2月26日由股东会表决通过了《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476.35万股限制性股票已全部授予完毕,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办理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其他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64.3078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775.9044万股的1.0668%。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符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共计295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5,850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5.04%。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以上激励对象含部分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是在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能激励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这些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若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9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1.9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1.91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3.80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02%。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41.0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3.32%。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8.2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7.34%。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36.4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11%。 七、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要求,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合格(B)、不合格(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Y)。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作废失效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10月31日用该模型对拟授予的264.3078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日再次进行正式测算),假设2025年11月底授予。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3.08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6个月、28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8.31%、16.40%(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6个月、28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43.08元/股):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3、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6、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有或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加速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按照相关规定,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失效作废。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上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丧失劳动能力离职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 3、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一)《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四)《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五)《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简称:海目星 证券代码:688559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摘要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风险提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但能否达到计划规模、目标存在不确定性。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出资金额、预计规模和具体实施方案等属初步结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若员工认购资金较低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不能成立的风险;若员工认购份额不足,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五)股票价格受公司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及投资者心理等多种复杂因素影响。因此,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活动,投资者对此应有充分准备。 (六)公司后续将根据规定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一)《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持股计划”或“本计划”或“本持股计划”)系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海目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审议。 (二)为配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公司推出本持股计划。 (三)本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本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的参与对象总人数不超过62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5,850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06%,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司遴选分配及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五)本持股计划的受让价格为21.91元/股,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本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补贴等安排的情形。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约为7,355.0161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7,355.0161万份。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六)本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的海目星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本持股计划持股规模不超过335.6922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775.9044万股的1.3549%。最终持股数量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七)在本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八)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20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6个月、28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各年度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计算确定。 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亦可在存续期届满后,对持股计划进行展期,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九)本持股计划将自愿放弃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表决权,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亦将放弃因参与本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 (十)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成立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持股计划的管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十一)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十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公司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进行审议且无异议后,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提请股东会审议本持股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本持股计划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将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十三)本持股计划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公司监事会依法依规取消的,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监事会的相关职责。 (十四)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将放弃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未来实施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置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在相关实操事务等方面独立运行,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将分别独立核算。 (十五)本持股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注:本计划草案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持股计划的目的 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计划草案。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的目的在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章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确定标准 一、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二、持有人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本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的参与对象总人数不超过62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5,850人(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1.06%,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根据公司遴选分配及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以上参加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员工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集聚了来自海内外人员组成的年轻、团结、协作的人才队伍,一部分外籍员工作为公司的核心骨干,对于公司海外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将外籍员工纳入公司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上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四、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章 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和规模 一、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亦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兜底、补贴等安排的情形。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约为7,355.0161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00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7,355.0161万份。除特殊情况外,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额为1.00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元的整数倍份额。参与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为335.6922万股,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每股受让价格21.91元计算得出。 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签署《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协议书》和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二、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海目星A股普通股股票。 (一)2023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3年6月2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将回购的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831,520股,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45.74元/股,最低价为23.70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5,182,953.48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二)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25,402股,占公司总股本247,759,044股的比例为0.212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人民币40.34元/股,最低价为人民币39.38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996,926.29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系来源于上述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 三、购买股票价格 1、购买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持股计划受让价格为21.91元/股。 本持股计划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3.80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0.02%; (2)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41.09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3.32%; (3)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8.21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57.34%; (4)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6.45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60.11%。 2、定价依据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在公司发展过程中,上述人员系对公司核心业务未来发展有直接贡献作用或有重要协同作用的员工,承担着公司治理及战略方向把控的关键责任,对经营计划及中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认为,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对该部分人员的激励有利于切实提升持有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有效地将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切实推动公司业绩目标的实现。 本持股计划股票购买价格的定价综合考量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发展情况。为了推动公司整体经营继续平稳、快速发展,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持有人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本持股计划需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对持有人合理的激励。在充分调动各持有人积极性的同时,本持股计划充分考虑了对员工的约束机制。 综上所述,本持股计划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平性、合理性与科学性,能够体现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价格的调整方法 在本持股计划股票非交易过户完成前,公司若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该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初始购买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初始购买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不做调整。 四、标的股票规模 本持股计划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方式取得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规模不超过335.6922万股,约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775.9044万股的1.3549%。具体股份数量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 本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参加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五章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分配情况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合计认购份额对应的股份数为64.30万股,占持股计划拟认购份额对应总股数的比例为19.15%;核心业务人员拟合计认购份额对应的股份数为271.3922万股,占持股计划拟认购份额对应总股数的比例为80.85%,具体如下: ■ 注:如出现员工放弃认购或未按获授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将该部分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份额占本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本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30%。 第六章 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设置 一、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120个月,自本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本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5、上市公司应当在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6个月、28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具体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28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50%。 锁定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业绩考核达成情况和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实际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各期权益具体解锁情况根据公司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和持有人考核结果确定。 本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本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持股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锁定期等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持股计划买卖股票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层面整体业绩考核目标 本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解锁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票权益均不得解锁。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可由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或递延至下一期考核及解锁;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若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在相应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该部分标的股票,以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若管委会决定递延考核,第一个考核期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目标值或触发值,则对应的标的股票可以递延至第二个解锁期进行合并考核;若第二个解锁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仍未全额达成,则相对应的权益均不得解锁,不得解锁的部分由管理委员会收回,在锁定期届满后择机出售对应标的股票,以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 四、持股计划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持有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依照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锁的股份数量。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合格(B)、不合格(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实际解锁的股份数量: ■ 每个考核期内,在公司业绩达到解锁目标的情况下,持有人当期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锁的权益数量×当期公司层面可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 若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锁的,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受让人返还该员工对应原始出资金额;或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出售,择机出售后以该份额对应原始出资金额返还持有人,剩余资金(如有)归属于公司;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本持股计划考核内容依据《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本持股计划是公司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核心人才、保持公司竞争优势的重要举措。公司基于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针对参与本持股计划的员工,参考其岗位和工作要求,公司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 第七章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八章 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本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持股计划向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本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等,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提前终止; (3)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机构和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6)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 以上(含)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含)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 二、管理委员会 1、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是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或授权专业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和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4)负责为员工持股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5)负责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6)负责与专业机构的对接工作(如有); (7)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8)按照本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9)决策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收回份额或权益的重新分配和归属; (10)管理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11)办理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12)负责持股计划的减持安排;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10、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期限; (3)事由及议题; (4)发出通知的日期。 1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2、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3、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在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对业绩考核指标进行口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期内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第九章 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本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4)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依照持股计划规定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 (2)按持有持股计划的份额享有本持股计划的权益;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认购的本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依据本持股计划承担相关税费; (3)按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4)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及《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除本持股计划草案“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另有规定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保守本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外; (7)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要求分配本持股计划资产; (8)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章 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本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持股计划资产。 二、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份额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本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表决权。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分配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股东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3、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持有人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亦应遵守上述锁定及解锁安排。 4、本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置方式。 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5、当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一章 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将在情形发生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持股计划。 二、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转出且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5、除上述情形外,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持有人权益处置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2、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持有人职务变更 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份额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4、持有人不再具有员工身份 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其已解锁的部分,由持有人享有;对于尚未解锁的部分,则不再享有,由管理委员会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由受让人返还原持有人对应原始出资金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可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并将未解锁的标的股票在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6个月后择机出售,公司以原始出资额为限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享有: (1)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2)持有人擅自离职,主动提出辞职的; (3)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4)持有人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5)持有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持有人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6)持有人因退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7)持有人因丧失劳动能力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8)持有人身故的。 特别地,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持有人不再具有员工身份的,该持有人向公司返还其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持有人尚未解锁以及已解锁但尚未归属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由受让人返还原持有人对应原始出资金额,若无合适人选,相应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可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并将未解锁的标的股票在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6个月后择机出售,公司以原始出资额为限归还持有人,如返还持有人后仍存在收益,则收益归公司享有,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持有人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本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二章 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且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持股计划拟提前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十三章 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5年11月底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335.6922万股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名下(拟认购的股票份额全部认购完毕),锁定期满,本持股计划按照前款约定的比例解锁所持标的股票。经预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公司股票收盘价43.08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7106.60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锁定期内,按每次解锁比例分摊,则预计2025年至2028年持股计划费用摊销情况测算如下: ■ 注: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在不考虑本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四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含分、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分、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分、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含分、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持有人与本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持股计划将放弃所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且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因此本计划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持股计划与公司未来实施的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置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在相关实操事务等方面独立运行,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将分别独立核算。 四、本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如果本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61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30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为紧急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期限要求,与会的各位董事已知悉与所议事项相关的必要信息。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赵盛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就如下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在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订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董事陆明先生、LIANG HOUKUN(梁厚昆)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使其更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董事陆明先生、LIANG HOUKUN(梁厚昆)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处理;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5、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2票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董事陆明先生、LIANG HOUKUN(梁厚昆)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建立公司优秀人才与公司所有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和股东价值提升,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周宇超先生、罗筱溪女士、陆明先生、Guofu Zhou(周国富)先生、LIANG HOUKUN(梁厚昆)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周宇超先生、罗筱溪女士、陆明先生、Guofu Zhou(周国富)先生、LIANG HOUKUN(梁厚昆)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六)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在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时对业绩考核指标进行口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期内公司存在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股权收购、重大子公司出售等特殊事项而增加或减少营业收入的情形; 9、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董事周宇超先生、罗筱溪女士、陆明先生、Guofu Zhou(周国富)先生、LIANG HOUKUN(梁厚昆)先生回避表决。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于2025年11月20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688559 证券简称:海目星 公告编号:2025-063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1月20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5年11月20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20日 至2025年11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分别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将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子议案2.01、子议案2.02、子议案2.03、议案4、议案5、议案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尚需对议案4、议案5、议案6回避表决;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拟参与对象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尚需对议案7、议案8、议案9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9日9:00-11:30,13:30-16:00,以信函或者传真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2025年11月19日16:00前送达。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B栋海目星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须在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9日16:00之前)送达,信函或传真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鹭湖社区观盛五路科姆龙科技园B栋海目星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3325470 联系人:罗筱溪 特此公告。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1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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