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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0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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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90 证券简称:弘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5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柳秋杰先生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①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31日14:00开始
  ②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2、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7.814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3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651,445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270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247,55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6211%。
  (3)网络投票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9,976,864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1.1931%。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现场出席会议董事:柳秋杰、刘志鸿、王铁成、辛晨萌
  通讯出席会议董事:王锋德、柴恩旺、杨公随
  现场出席会议监事:王兆华、吴轶涛、张海滨、滕聪、赵绅懿
  现场列席会议非董事高管:张立杰、李春瑜
  见证律师:娄攀、纪雨男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2,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1,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5%;反对1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9%;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1,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6%;反对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185,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反对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0,618,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5%;反对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弃权20,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娄攀律师、纪雨男律师现场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31日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公告的《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和《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31日14点在山东省莱州市虎头崖经济技术工业园区弘宇路3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柳秋杰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有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1日9:15至15:00。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计4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1,224,4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142%。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47,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载明公司截至2025年10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弘宇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9,976,8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93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5、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弘宇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5,1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2,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5,1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2,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5,1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2,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5,1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2,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5,1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2,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5,1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2,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5,1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2,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5,1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2,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5,1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6%;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2,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2%;19,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2%;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4,5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9%;19,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1,5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55%;19,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9%;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84,4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1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1,4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46%;1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8%;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224,421股,其中,81,191,13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0%;13,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10,618,16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5%;13,2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9%;20,084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6%。
  上述议案中第(1)项至第(3)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华晓军
  执业律师:
  娄 攀
  执业律师:
  纪雨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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