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或“华盛昌”)与东莞泽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泽攸科技”)在行业转型升级背景下,基于构建紧密的战略协同关系,拟就新品研发合作、渠道和品牌合作、供应链合作等方面开展多元化合作,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本协议属于双方战略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对公司2025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视协议各方后续具体合作协议的签订和实施情况而定,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的收入及利润无重大影响。 一、协议签署概况 公司与泽攸科技于2025年10月30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同意通过战略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推动国产高端仪器的技术自主化、产品智能化与市场全球化,提升全球竞争力。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莞泽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智 注册资本:262.9953万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学府路1号9栋302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办公设备耗材制造;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与泽攸科技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泽攸科技未发生类似交易情况。泽攸科技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泽攸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作宗旨与目标 宗旨:建立长期、稳定、互惠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平等互利、长期合作、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目标:双方共同打造高端仪器领域的联合研发、生产与销售体系,实现进口替代和全球市场拓展,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全球市场份额。 第二条 合作范围与内容 (一)新品研发合作:共建联合实验室或联合研发小组开展联合攻关,致力于将华盛昌AI开发与应用能力与泽攸科技的精密测量仪器结合,结合“华盛昌DeepSense AI+泽攸仪器”,共同打造新一代智能测量仪器产品和行业解决方案,共享前景知识产权和市场推广成果。 (二)渠道和品牌合作:乙方产品可采用甲方品牌(OEM/ODM合作方式)或联合品牌,纳入甲方全球营销体系进行市场推广与销售。 (三)供应链合作:甲乙双方采购对方产品,其价格、账期等条款应不低于提供给任何其他同类客户的最高优惠水平。 (四)市场推广合作:甲乙双方可通过官方社交媒体账号联动宣传、联合参展、联合举办行业峰会及新品发布会等大型活动、联合发布白皮书/研究报告等市场推广活动,提升双方品牌影响力。 (五)生产代工合作:针对乙方的产能扩大需求,甲方可以优惠条件将国内惠州的生产基地部分场地提供给乙方使用,满足乙方生产和测试需要,同时甲方可以为乙方提供生产代工服务。 (六)战略投资:甲方拟战略投资乙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认购乙方新增注册资本或受让乙方现有股东所持股权,以建立双方资本合作关系。 本协议为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所涉及的上述具体合作事宜需双方进一步协商,具体合作细节以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为准。 第三条 合作期限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伍(5)年。 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均无书面异议,协议自动续签叁(3)年。 第四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联合开发和共享收益权:有权在合作项目范围内,将甲方DeepSense模型和乙方精密测量仪器(以接口开放或提供SDK等形式)进行集成,联合乙方定制开发AI测量仪器新品和行业解决方案,并以开发费、授权费、收入分成、贴牌销售、代理销售等方式分享新品的市场收益。 2、品牌与质量合规审核权:对于联合开发的AI测量仪器新品和双方共同商议确定的其他乙方产品,甲方有权以自有品牌(华盛昌CEM)或双方联合品牌进行全球营销与销售,不影响乙方自行销售的权利。对于联合品牌产品或纳入甲方渠道的乙方产品,有权要求其符合甲方的全球品牌策略、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规范,并对相关市场宣传材料进行审核。 3、优先供应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获得乙方的产品供应、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4、优先代工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获得乙方产品的生产代工权并收取代工费用。 (二)甲方的义务 1、设立专项小组,投入技术团队和研发资源,支持乙方测量仪器产品的智能化升级,包括提供必要的、约定范围内的技术接口与支持,联合乙方定制开发AI测量行业解决方案。 2、在合作过程中,对涉及乙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对乙方的产品供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双方共同商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 4、推动双方或多方签署《投资协议》,战略投资乙方,使甲方成为乙方股东。 (三)乙方的权利 1、保留产品完整性和安全性:有权要求甲方在AI新品联合开发过程中,遵循双方约定的技术安全规范和数据隔离要求,以保护其产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2、背景知识产权所有权:乙方保留其提供的一切背景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计、软件代码、算法、专有技术)的全部所有权。本协议不构成任何背景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除非在后续具体协议中明确约定。 3、前景知识产权: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合作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前景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有权按后续具体协议的约定相关前景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并由乙方用于其自身产品的迭代与升级。乙方有权单独实施相关前景知识产权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及母公司下属其他控股企业(即乙方同一控制下企业)实施上述前景知识产权。任意一方实施本协议及后续协议项下合作开发的前景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收益由其单独享有,对方不享有收益分配权。 4、优先供应权: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获得甲方的产品供应、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四)乙方的义务 1、优先选用华盛昌DeepSense模型开展测量仪器产品的智能化升级,同甲方组建联合研发团队,积极了解并分享市场需求和痛点,为乙方测量仪器产品智能化升级提供有价值的产品需求定义指引。 2、在双方后续具体协议约定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必要的API接口、SDK或技术文档,以支持甲方的DeepSense模型与其仪器进行有效集成,联合甲方定制开发AI测量行业解决方案。 3、对于联合开发的AI测量仪器新品和双方共同商议确定的其他乙方产品,同意甲方有权以自有品牌(华盛昌CEM)或双方联合品牌进行全球营销与销售。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对甲方的产品供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双方共同商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标准。 5、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代工需求优先授权甲方生产代工,并支付给甲方生产代工费用。 第五条 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合作中知悉的对方技术秘密、商业模式、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期限自协议生效日起算,通常持续有效,或至合作终止后伍(5)年。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六条 违约责任 若一方未履行主要义务,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改正。逾期未改,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若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高端仪器和半导体工艺设备国产替代正加速推进,并已成为行业趋势。公司签署本协议主要为依托双方资源优势,构建多元化战略协同关系,有助于合作双方在产业层面实现资源互补、协同价值。泽攸科技是业内领先的表征测量仪器与半导体工艺设备创新企业,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在电子束光刻机、扫描电镜、台阶仪等领域实现国产高端精密仪器和半导体工艺设备突破,填补了国内空白。公司可依托泽攸科技的技术积累,结合合作方资源,进一步提升在高端仪器和半导体设备领域的技术水平与产业化能力。同时双方发挥各自在生产制造端的规模与成本优势,助力公司在高端仪器和半导体工艺设备领域构建更安全、高效的供应链体系,进一步降低生产制造成本,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本协议而对合作对方形成依赖。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但如本协议能够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属于双方战略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构成重大影响,但如本协议能够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的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近三年不存在已披露的框架协议无后续进展或未达预期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