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1)本基金自2025年10月31日起增设Y类基金份额。Y类基金份额是本基金针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设立的单独份额类别,Y类基金份额的申赎安排、资金账户管理等事项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已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5月24日发布的《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道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定投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各基金销售机构。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定投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和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规定,针对Y类基金份额调整或豁免上述申购限制,具体详见届时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Y类基金份额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根据《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各销售机构可对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进行优惠或豁免,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等款项应来自投资者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0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在申请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单笔赎回最低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予以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Y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Y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7天(不含)的Y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收益分配等款项需转入投资者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按照国家关于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规定进行领取,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领取条件时不可领取个人养老金。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完成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定投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投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投资者在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2)本业务受理时间与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3)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约定扣款日、扣款金额进行扣款。由于销售机构关于具体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的规定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4)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扣款金额,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扣款金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若销售机构定投业务规则规定的每期固定扣款金额的最低限额高于1.00元,则投资者在相应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时,以该销售机构规定的每期固定扣款金额最低限额为准。 (5)定投业务申购费率和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业务相同。销售机构可以开展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各销售机构关于定投业务的费率优惠活动以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公告为准。 (6)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期申购日期,申购以实际提交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个工作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起查询定投的确认情况。若遇非基金开放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申购、赎回、定投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场外非直销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非直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场外非直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投等基金业务。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向各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需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相关要求,具体名录由中国证监会确定,并每季度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个人养老金基金行业平台等向社会发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调整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Y类基金份额的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 在开始办理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规定予以公告。 (2)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参与销售机构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提示。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Y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还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85-2888)咨询相关信息。 (4)投资者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相关基金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风险提示: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符合相关条件从而被移出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的情形,届时本基金将暂停办理Y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者由此可能面临无法继续投资Y类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