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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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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0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30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李学峰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203,652,8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02,073,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1,578,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1,578,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9人,代表股份1,578,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9%。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89,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5%;反对2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6%;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5,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985%;反对22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31%;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本议案同意表决权数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8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719%;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97%;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本子议案同意表决权数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400,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0%;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15%;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本子议案同意表决权数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8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4%;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92%;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97%;弃权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11%。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77,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9%;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3,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765%;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97%;弃权4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38%。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8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5%;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6%;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1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719%;反对22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897%;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6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9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4%;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52%;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7%。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7 关于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96,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3%;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25%;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4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74%。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8 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9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4%;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52%;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7%。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9 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400,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0%;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6,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015%;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10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93,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9%;反对2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0,0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025%;反对2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91%;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4%。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11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39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44%;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1%;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052%;反对2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601%;弃权4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47%。
  本子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靳如悦律师、冉令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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