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2025年7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变更会计政策,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2024年同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详情请参阅2025年10月31日披露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二)母公司的净资本及风险控制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三)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四)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合并财务报表主要项目会计数据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吴承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文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楼敏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 元。 公司负责人:吴承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文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楼敏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吴承根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钱文海 会计机构负责人:楼敏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5-06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商证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 本次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前年度和可比期间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以及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均没有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财政部于2025年7月8日发布了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和变更时间 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中期协字〔2024〕235号,以下简称“《业务管理规则》”),就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收入的财务核算作出规范,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5年7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明确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二)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上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亦符合《业务管理规则》就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收入所作的财务规范。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对以前年度和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本次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前年度和可比期间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没有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4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及2024年1-9月合并利润表各项目的影响汇总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5-06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2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10月28日发出补充通知,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经审议,作出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