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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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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等事宜,本次变更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中装 公告编号:2025-141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会议决议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也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1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或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B座四楼公司牡丹厅会议室。
  二、会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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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31日刊登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1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本次股东会将对中小投资者(即对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三、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以收到时间为准,但不得迟于2025年11月14日16:00送达),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11月14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3、登记及信函邮寄地点: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信函上请注明“股东会”字样,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邮编:518001,电话:0755-83598225,传真:0755-83567197。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陈琳
  2、联系电话:0755-83598225
  3、传真号码:0755-83567197
  4、电子邮箱:zhengquan@zhongzhuang.com
  5、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
  6、会期预计半天,出席现场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7、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8、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七、附件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822”,投票简称为“中装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会,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4、对同一提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陆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股东登记表
  截止2025年11月11日15:00交易结束时,本单位(或本人)持有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822)股票,现登记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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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1、请用正楷字体填写完整的股东名称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
  2、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请在发言意向及要点栏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并注明所需的时间。请注意:因股东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本参会股东登记表上表明发言意向及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
  3、上述参会股东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于本次股东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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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请在“提案名称”栏目对应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同意”、“反对”、“弃权”都不打“√”视为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选择中打“√”视为废票处理;;
  2.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3.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指示或者对同一项事项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4.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时。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公司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委托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作框架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还应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审批权限: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
  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八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裁、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12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及时将相关理财审批计划等相关文件及时移交给相应的核算人员进行入账归档。
  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办公室、内审部门报告截至本季度末《前十二个月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前12个月委托理财明细,说明委托理财金额、理财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内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财务部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财务部提供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应披露的事项,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情形。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等;
  (三)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披露标准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二)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本款中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四)对外担保、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对外财务资助、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5、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公司的董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社会责任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八)其它重大事项: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一)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六)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裁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六)事后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事前审核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中介机构、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公司如确有需要,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文件;董事会秘书参照本制度相关的程序对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及时回复、公告(如涉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裁、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四)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章 信息保密管理与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并有责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要求,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依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内幕知情人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在发现因其过失导致公司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司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第六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公司发现信息在其以合法的方式公开前发生泄露的,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是涉及有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要确保提供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七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及对内发布新闻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向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严禁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和下属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和下属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具体应严格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十五条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六条 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了解并持续关注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十七条 下属公司应在公司员工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下属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下属公司的财务信息上报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应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0年。
  第九十二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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