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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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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丽凤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追偿权纠纷诉讼进展
  2021年11月12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万元,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重整计划》向52,037名投资者完成了245,892.85万元的赔偿,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民事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积极行使诉讼权利,于2022年4月27日向法院提交立案资料,向其他责任人依法主张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34,089.29万元。公司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2023)粤0104民诉前调2938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2024年6月25日,该案件已组织第一次开庭。广州中院出具裁定,鉴于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且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加之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申请,因此决定由广州中院负责审理此案。该案件已于2025年7月4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决。
  公司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支付公司已经承担的赔付款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260,773.05万元。2024年3月7日,广州中院出具(2024)粤01民初44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就公司与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审理。该案件已于2025年5月23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收到法院判决。
  (二)渤海信托案件抵押不动产执行进展
  关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诉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中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揭阳中院已裁定终结(2024)粤52执62号案件的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等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渤海信托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安徽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渤海信托将其对被执行人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中药等享有的债权及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信达资产安徽分公司。信达资产安徽分公司向揭阳中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24)粤52执62号案件的执行人。揭阳中院裁定变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为(2024)粤52执6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25年7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向揭阳中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揭阳中院经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母公司利润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5年1一9月
  编制单位: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赖志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宫贵博 会计机构负责人:田丽凤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25-03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2日以通讯、邮件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当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董事长赖志坚先生主持会议,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25-035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202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0月29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2日以通讯、电话方式向公司各位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当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监事会主席何则正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同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业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康美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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