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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25-06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4.审计师发表非标意见的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注1: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按税前金额列示。 注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的损失类以负数填写。 注3: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予以扣除。 (三)母公司净资本及有关风险控制指标 单位:元 ■ 注:母公司净资本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1、2025年8月7日,公司收到股东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产业集团”)转来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长江产业集团受让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资本”)持有的公司529,609,894股和332,925,399股股份款项已完成支付,本次协议转让的862,535,293股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过户登记时间为2025年8月6日。股权转让完成后,长江产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962,535,293股股份(占股份总数比例17.41%),长江产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560,622,096股股份(占股份总数比例28.22%),长江产业集团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湖北能源、三峡资本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2、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财政部于2025年7月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规定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公司依据前述规定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并采取追溯调整法处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本期及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无重大影响。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水元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世英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编制单位: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9月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水元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世英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9月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水元 会计机构负责人:李世英 (二)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25-06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5年7月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下简称“标准仓单实施问答”),规定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公司依据前述规定对会计政策作出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有关规定,采取追溯调整法处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本期及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无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实施问答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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