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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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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公告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已就《关于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5年10月27日表决通过了前述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同日起生效。根据业务实际交接情况与安排,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10月31日),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注册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正式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产品变更注册的主要内容
  (一)变更产品名称、代码、简称等基本信息
  1、产品名称由“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2、产品代码由资产管理计划代码“970161”变更为基金代码“025729”。
  3、产品简称由“西南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变更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
  (二)变更产品管理人: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三)变更产品投资经理:由“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黄浩”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王树丽”。
  (四)变更产品类型:产品类型由“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货币市场基金”。
  (五)变更产品的存续期限:由“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至2025年10月31日”变更为“不定期”。
  (六)根据本集合计划本基金管理人变更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投资策略。
  (七)调整投资组合比例
  删除“2、组合限制(13)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个月,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八)调整发生巨额赎回时,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
  (九)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完善表述等,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具体修订已在西南证券于2025年9月23日发布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中详细披露。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二、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安排
  (一)自本公告发布日起(即2025年10月31日),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5年10月31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已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二)根据西南证券发布的《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在《关于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后,对于已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如未在2025年10月29日15:00前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资产管理合同》,将视为同意并签署《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其持有的份额将相应结转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未解除《资产管理合同》的原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连续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拟新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者,需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投资者签约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申购、赎回该基金的权限,投资者方可参与该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办理新增签约的业务安排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如果销售机构暂不支持新增签约,未签约的投资者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三)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上述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敬请投资者关注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咨询相关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份额不等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0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注:1、自2025年10月31日起,西南证券双喜增利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对于已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资产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如未在2025年10月29日15:00前向销售机构申请解除《资产管理合同》,将视为同意并签署《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其持有的份额将相应结转为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未解除《资产管理合同》的原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可连续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为准。
  2、《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拟新参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投资者,需通过销售机构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银华双喜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投资者签约后,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通申购、赎回该基金的权限,投资者方可参与该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办理新增签约的业务安排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如果销售机构暂不支持新增签约,未签约的投资者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2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本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投资者将采用自动申购方式申购基金份额,自动申购是指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申购基金份额指令,将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转换成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设置资金账户预留资金额度,在日终自动申购时,超过预留资金额度的资金才能用于自动申购基金份额。
  本基金目前仅支持自动申购方式,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手动申购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该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4 本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暂不设最低份额限制。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将默认采用自动赎回方式赎回基金份额,自动赎回是指投资者在交易时段内发出证券买入、申购、配股等资金使用指令时,技术系统自动触发赎回基金份额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在默认采用自动赎回方式的基础下,投资者还可以选择采用手动赎回方式赎回基金份额,手动赎回是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交易系统、网络等渠道,手动下达基金份额赎回指令,将基金份额转换成投资者资金账户可用资金。
  本基金目前支持自动赎回、手动赎回方式。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促销活动。在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变更、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暂估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暂估收益率。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管理指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或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管理人以每份额1元的固定价格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当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按本金支付,赎回份额当期对应的收益,于当期月度分红日支付;
  (4)当日的手动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风险提示: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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