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5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西部利得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西部利得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西部利得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西部利得创业板综合ETF”,场内简称“创业综指ETF西部利得”,交易代码:159295)将于2025年11月4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5年10月3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westlead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西部利得量化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0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次分红的最终金额以实际分配的金额为准。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25年11月4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于2025年11月3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本次通过红利再投资所获份额的注册日期为原份额的取得日期。2025年11月4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
  3.2提示
  1)权益登记日以后(含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投资者如需修改分红方式,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前(即2025年10月30日15:00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前一个工作日超过交易时间提交的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对本次收益分配无效。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3.3咨询办法
  1)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007-818(免长途话费)。
  2)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www.westleadfund.com。
  3)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及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特此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西部利得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0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上限,如规定该等上限的,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申购,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申购申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场外份额申购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 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投资人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如规定该等上限的,基金管理人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5、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未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开通场外份额赎回,接受投资人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赎回申请,此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场外份额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内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深圳 A 股账户;
  (2)投资者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投资者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组合证券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生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5年9月26日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westleadfund.com)上的《西部利得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