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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调解书》履行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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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5-054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民事调解书》履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7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子公司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长运”)收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赣0103民初5240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交通商贸”)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和九江长运提起诉讼。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出具(2022)赣0103民初5240号《民事裁定书》,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被告江西九江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澜溪区,均不属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九江交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3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4民初2909号《应诉通知书》,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因武宁县沙田新区客运站对价纠纷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出对第三人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同日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第一条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武宁沙田新区客运站主站房、修理厂、附属设备,及其他资产对价共计35,061,682.08元。” 2024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4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第三人江西恒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2024年5月30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 )赣 0404 民初 2909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17,109 元,由原告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江市交通运输局不服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0404 民初 2909 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11月6日,公司收到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 04 民终 1989 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撤销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3)赣 0404民初 2909 号民事判决; 2、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支付武宁新车站建筑物及设备对价款 15,302,343.45 元; 3、驳回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17,109 元,由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负担122,411 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4,698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54,609 元,由九江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49,761 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04,848 元。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04,848 元,应于签收判决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并在十日内将缴费凭证提交给法院,逾期未缴纳或未提交凭证的将移送执行。 公司根据二审判决,向九江市交通运输局支付上述款项计 15,302,343.45 元。 公司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 04 民终 1989 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调解协议书的议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公司同意江西高院提出的调解方案,与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签署《调解协议书》。 2025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赣民再129号《民事调解书》。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2年6月9日、6月29日、2023年9月29日、2024年1月26日、6月1日、11月8日、2025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2-03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2-04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3-060《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4-00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4-040《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4-072《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及申请再审公告》、临2025-048《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履行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与九江市交通运输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九江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在民事调解书作出后十五日内将多付的7,651,171.73元退还给公司。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到九江市交通运输局退还公司的款项计7,651,171.73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5-055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应诉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1,850.88万元及窝工损失168.84万元、逾期付款利息278.8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他相关方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袁观文支付工程款,驳回袁观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处于再审应诉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30日,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二级子公司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应诉通知书》,原告袁观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对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同日,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袁观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位于于都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东侧、欧翔路延伸段北侧不动产权登记证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25083号的房产。于都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于都县高速公路连接线东侧、欧翔路延伸段北侧产权证号为赣(2021)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25083号的房产。以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4年1月24日,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袁观文于2023年12月25日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保全冻结了案涉标的,原告需先行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申请案件中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原告袁观文于2024 年9月申请案件恢复审理。2024年12月6日,于都城南客运站有限公司收到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0731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观文支付工程款 22515426.56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9 月 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2、被告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观文支付工程款 4208918.32 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9月 23 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3、驳回原告袁观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袁观文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23)赣 0731 民初 4151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5月9日,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07民终74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76620 元,由上诉人袁观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3年11月1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12月10日、2025年5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3-071《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24-008《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4-079《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25-02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年10月27日,城南客运站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赣民申2860号《应诉通知书》,袁观文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赣07民终744号民事判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他相关方于都诚鑫建筑有限公司、赣州市华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袁观文支付工程款,驳回袁观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处于再审应诉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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