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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解释 18号”)。本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具体影响详见会计附注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三十五)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主要为公司调整及退减部分人员薪酬待遇影响所致。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9月13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顺利进行,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募集资金金额和募投项目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亿元,用于投资运营型云项目、分布式存储研发、中国电子云研发基地等项目。该事项已于2025年3月21日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公司已于2025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目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暂未完成,公司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置自用研发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着力提升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华北地区的数字城市业务市场拓展及研发支撑能力,同意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购置由中电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电智慧广场房产,作为自用研发办公场地,购置面积约为7,269平方米,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正在办理房产交付、付款等相关手续。 3.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中电数创100%股权及相关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数据创新业务布局,重点聚焦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及数据运营两端,并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拟将所持中电数创100%股权,以及基于数据元件理念下形成的数据金库、数据金柜、数据要素加工与交易系统相关的无形资产,转让至中电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价格合计14,706.96万元。中电数创已完成股权及无形资产的过户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正推进无形资产后续事项。 4.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中电(淄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为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增加上市公司利润,公司下属中国系统拟公开挂牌转让所持中电淄博80%股权,首次挂牌底价为1.4459亿元,因首次挂牌期间未产生意向受让方,以评估值90%的价格进行了二次挂牌,最终征得的一个意向受让方淄博跃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跃晟”)为最终的受让方,交易价格为13,012.83万元人民币,现已完成股权过户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09月30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陈士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安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鹏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陈士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安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鹏 3、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陈士刚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安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赵鹏 (二)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5-051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穆国强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公告:2025-052)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已经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 关于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已披露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2025.9.30)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关于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已披露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2025.9.30)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3. 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公告:2025-053)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董事会审议,一致同意继续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万元。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中兴华从业资质、专业能力、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具备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能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签订经理层成员2025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告:2025-054)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定于2025年11月14日下午2:30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议案中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5-053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中兴华在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尽职尽责,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并且能够有效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对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等工作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指导,协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拟继续聘任中兴华作为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捌拾万元。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2024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99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5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22人。2024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03,338.1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54,719.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33,220.05万元。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69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采矿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 22,208.86 万元。2024年中兴华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6家,建筑安装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行政监管措施18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49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6人次、行政监管措施4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2人次。 (二)项目组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 (1)项目合伙人从业经历 拟担任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宝成先生:1998年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0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签字注册会计师从业经历 签字注册会计师:吴兴华,2010年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2年开始在中兴华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复核人从业经历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王祖诚,2003年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2008年起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7年起在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负责过多个上市公司审计业务项目的质量复核,包括上市公司年报及并购重组审计、IPO 审计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审计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 3、独立性 中兴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中兴华审计收费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2025年预计审计费用及同比变化情况如下表: ■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中兴华从业资质、专业能力、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具备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并能客观地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同意公司续聘中兴华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对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表决票5票,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5―054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下午3: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星期五)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6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以上提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相关内容详见2025年10月29日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详见本通知附件2)。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的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传真或信函方式于规定登记时间内进行登记,传真或书面信函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出席会议的股东请于2025年11月11日、12日上午9:00一12:00,下午2:00一5:00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6楼 董事会办公室 信函请寄以下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桑达科技大厦16楼董事会办公室。(邮编:518057)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5.联系方式 (1)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6楼 (2)邮政编码:518057 (3)联系电话:0755-86316073 (4)邮箱:sed@sedind.com (5)联系人:朱晨星 6.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所有费用自理。 7.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为“360032” 2、投票简称为“桑达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00-3: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 说明:每项提案的“同意” “反对” “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并在相应的空格内画“√”。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股东账户: 有效期限: 委托人/法人代表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书之复印件及重新打印件均有效;委托人如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5-055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崔辉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2名,监事钞金屏女士因个人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会主席崔辉先生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 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关于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已披露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议案(2025.9.30)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5-056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8日(星期二)下午2: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下午3: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路1号桑达科技大厦16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穆国强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共599人,代表股份489,813,495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3.04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401,891,681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5.3169%;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596人,代表股份87,921,814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7263%。 3. 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 *注: 1.本表格中,“比例”均指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2.本表格中,“中小投资者”均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根据以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何子楹,冉怡然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5-057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仲裁事项 (一)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自2025年9月10日(即上一期诉讼公告披露日)至今,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2件, 涉案金额总计为人民币759,027,565.37元,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4年年报数据)的10%。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计17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31,461,309.4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共计55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7,566,255.97元。 1、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 2、相关重大案件详细内容 (1)案件名称: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一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告三大理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理华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125,529,240.7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99,596,986.16元; ②判令被告一支付因非现金类支付产生的成本费用503,890.67元; ③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5,428,363.88元; ④判令原告在被告一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⑤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成本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⑥判令被告三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⑦本案所有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起诉主张: 2022年,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组成联合体承接大理华晟新能源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件智能制造项目(一期)EPC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85,000万元。同年,原告作为分包人与发包人被告三、承包人被告一就大理华晟新能源高效异质结电池和组件智能制造项目(一期)签订《机电安装工程合同》,合同暂定价29,605万元。2023年10月16日,被告一审核原告工程款金额为283,676,986.16元。2024年3月30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 截至起诉之日,三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84,080,000元,尚欠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2)案件名称: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59,682,152.93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8,742,276.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939,876.42元; ②判令原告在被告未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主张: 原告与被告就郑州市航空港区光电显示产业园建设项目F1洁净室专业分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约价为2.48亿元。后原告进场施工,案涉项目于2020年通过竣工验收。2024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书,明确原告已完工程结算价款为247,412,964.16元。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188,670,687.65元,尚欠付工程款58,742,276.51元,故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后,原告撤诉。后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已再次起诉。 (3)案件名称: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诉宜宾英发德坤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案 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宜宾英发德坤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标的:249,283,212.9元 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44,460,969.13元; ②判令被告以欠付工程款244,460,969.13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0日起依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暂计至2025年8月12日,违约金4,822,243.77元); ③判令原告就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审理费、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案件费用。 起诉主张: 2023年8月,原告与被告就四川宜宾英发德坤三期/四期年产20GW单晶硅棒生产项目(EPC)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及变更协议,合同签约金额为86,000万元。后因被告拖延结算及付款,引发纠纷。 案件进展:一审中。 (二)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更新情况 ■ ■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结案或正在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已安排法务团队积极应对上述案件,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起诉状》《仲裁申请书》《上诉状》; 2、《受理通知书》《传票》; 3、《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 4、《撤诉申请书》《撤诉裁定》; 5、《执行终本裁定》等。 特此公告。 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32 证券简称:深桑达A 公告编号:202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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