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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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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修改后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25-028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5年10月27日在上海市嘉定区高潮路658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已于2025年10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方剑宏先生主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在发表上述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具体内容请查阅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相关监管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亦不设监事。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3987 证券简称:康德莱 公告编号:2025-029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5年11月13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年11月13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高潮路658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1月13日
  至2025年11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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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
  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于2025年10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中小投资者,确保有投票意愿的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参会、便利投票,公司拟使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提供的股东会提醒服务,委托上证信息通过智能短信等形式,根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主动提醒股东参会投票,向每一位投资者主动推送股东会参会邀请、议案情况等信息。投资者在收到智能短信后,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一键通服务用户使用手册》(下载链接:https://vote.sseinfo.com/i/yjt_help.pdf)的提示步骤直接投票,如遇拥堵等情况,仍可通过原有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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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21-69113503)。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字样。信函登记以收到邮戳为准,传真登记以股东来电确认收到为准。上述登记资料,需于2025年11月10日16:00前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传真方式进行登记的股东,务必在出席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材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
  (二)登记时间
  2025年11月1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00
  (三)登记地点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高潮路658号
  电话号码:021-69113502、021-69113503
  传真号码:021-69113503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参会股东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3、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高潮路658号
  电话号码:021-69113502、021-69113503
  传真号码:021-69113503
  电子邮箱:dm@kdlchina.net
  邮编:201803
  联系人:顾佳俊、欧兰婷
  特此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5年11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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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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