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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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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65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发布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76)。近日,公司收到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转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民事判决书》[(2023)苏民终1306号]。上诉人中山证券因与被上诉人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创新”)、江苏北极皓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极皓天”)、杨佳业、杨锡伦及原审第三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2043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民再1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江苏高院(2021)苏民终2043号民事裁定,指令江苏高院审理。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中山证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第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债权2700万元;
  三、杨佳业、杨锡伦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二项北极皓天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中山证券对本判决确认的第二项北极皓天债务,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中金创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5,321.8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约2.22%,其中不存在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减少损失,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判决结果尚未生效等,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诉讼台账(截至2025年10月23日)
  ■
  说明:本表仅列示涉案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案件,其他小额诉讼案件共6件,金额约2,179.68万元,为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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