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0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本公告就通过代销渠道办理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大额申购业务进行限制,即自202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1月3日单日每个基金账户通过代销渠道单笔或累计申购本基金不应超过1,000.00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通过代销渠道单笔或累计申购本基金超过1,000.00元(不含),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但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申请不会影响基金平稳运作的除外。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 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开放期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及规模控制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0月2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6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自然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后续每个封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6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指自然月,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为2025年11月4日(含该日)至2031年2月3日(含该日)。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赎回的开放期为2025年10月28日(含该日)至2025年11月3日(含该日),开放期间共5个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下同)。开放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第二个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在上述开放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不接受单个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情形。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 注: (1)申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2)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本基金份额场外非直销机构(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指定方式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具体折扣率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8)投资者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享有1折费率优惠。优惠前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原费率指基金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9)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享有1折费率优惠。优惠前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原费率指基金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标准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10)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日后新增的销售机构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届时相关公告或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本基金的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规模上限 为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障基金平稳运作,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后,本基金将对基金规模进行控制。具体方案如下: 本基金的总份额上限被设定为80亿份。基金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期间,若当日有效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总份额接近或达到80亿份的,基金将暂停申购并及时公告。后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申购并及时公告。 对于T日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若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份额不超过80亿份,则所有有效申购申请都将被全部确认。若T日的有效申购、赎回申请全部确认后,基金的总份额超过80亿份,将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对T日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款项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需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申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 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Max(0,80亿份-T日基金总份额+T日基金赎回的有效申请的确认份额)/(T日基金份额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金额×T日申购申请确认比例 注:确认金额的计算结果将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对于T日提交的有效申购申请,计算申购费用时适用的申购费率为比例确认后的确认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该部分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申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 注:(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不超过7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目前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通情况以届时公告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黄凌 联系人:张楠、程倩 联系电话:010-57760188 传真号码:010-56161088 开放期间,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进行业务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非直销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不设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及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中信建投稳丰6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介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满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不晚于封闭期的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封闭期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基金管理人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申购申请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将全部拒绝;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应接收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当天(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有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