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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5-56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2025年10月17日,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本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公司南京中北东堃置业有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公司南京中北东堃置业有限公司在充分预留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按持股比例向其股东方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及南京一九一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100万元、2,400万元及2,5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2.54%,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各股东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届满12个月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之《关于控股公司南京中北东堃置业有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其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挂牌底价为2025年8月31日中北金基房地产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人民币6,769.37万元的51%股权对应评估值人民币3,452.38万元,且不低于经国资有权备案部门备案的评估价值。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之《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其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合作开发南京市建邺区NO.2025G72地块暨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就中北盛业竞得的南京市建邺区NO.2025G72地块开展合作,并按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不超过7.875亿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6%,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届满36个月之日止。 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之《关于合作开发南京市建邺区NO.2025G72地块暨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4、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5年11月3日14:30在公司(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十七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同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之《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5-59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作开发南京市建邺区NO.2025G72地块暨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盛业”或“甲方”)与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堃置业”或“乙方”)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拟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就中北盛业竞得的南京市建邺区NO.2025G72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开展合作,并按持股比例向项目公司提供不超过7.875亿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利率为6%/年,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届满36个月之日止。 2、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1、2025年10月11日,根据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中北盛业参与了南京市建邺区NO.2025G72地块的竞拍,并以人民币13.23亿元成功竞得上述地块土地使用权。 为提升房地产项目运作效率、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加强合作开发优势,中北盛业与中堃置业签署了《合作开发协议》,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并将项目地块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共同合作开发。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中北盛业认缴注册资本2,25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45%,中堃置业认缴注册资本2,75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55%。 双方确认,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峰值预计为18亿元,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峰值对应资金,由中北盛业及中堃置业(或各自关联方)按照各自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通过缴付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及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其中,中北盛业应承担不高于8.1亿元资金支持,即缴付的注册资本金为0.225亿元,通过提供股东借款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不超过7.875亿元,借款利率为6%/年,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届满36个月之日止。 2、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3、本次合资设立公司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合作项目及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一)项目地块基本情况 ■ (二)项目公司暨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系中北盛业与中堃置业就合作开发南京市建邺区NO.2025G72地块拟共同投资新设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中北盛业认缴注册资本2,25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45%,中堃置业认缴注册资本2,750万元,占项目公司股权比例55%。 (三)合作对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3年7月4日 3、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大厦A座405、406 4、法定代表人:徐波涛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7、股权结构:中堃置业系南京中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开发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 (一)项目公司简况 项目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出资期限和持股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项目开发和资金安排 双方确认,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峰值预计为18亿元,项目运营所需资金峰值对应资金,由甲乙双方(或各自关联方)按照各自持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通过缴付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及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其中甲方应承担不高于8.1亿元资金支持,乙方应承担不高于9.9亿元资金支持。双方明确,甲乙双方各自向项目公司所提供的资金中,除各自认缴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均以甲乙双方(或各自关联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的方式提供,甲乙双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每笔股东借款利率不超过6%/年(日利率=年利率/360,下同),股东借款利率由甲乙双方或其各自指定的提供借款的关联方与项目公司签署《股东借款协议》时确定,由项目公司按照实际借用的股东借款金额和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原则上利息于每自然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结算并支付一次。 如项目公司在项目开发、建造和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缺口,应首先通过项目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办理银行开发贷款形式解决。若无法解决,则双方应就项目公司的资金缺口,按持股比例以股东借款的形式补足,相关借款金额和方式由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但若经股东会决议确认存在市场环境严重恶化或项目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形,可能导致股东投入资金无法收回的,有权采取经各股东方协商确认的其他方式处理。 在应付工程款、开发贷、股东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如仍有富余资金的或经股东会决议,各方可按持股比例按照不超过年利率6%借用富余资金。协议生效后,如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包括引入方式、引入主体、转让股权数量等)后引入战略合作方并转让乙方所持项目公司股权的,甲方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承诺引入合作方后其直接或间接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甲方书面同意的持股比例下限。 (三)保证和责任 1、未经股东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任何其它方或为其股权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但一方可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其控股的关联公司,其他股东对此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根据本款而获转让并持有项目公司股权的任何一方的关联方不再是该方控股的关联方,则该方应于该变动生效前将有关股权转回给该方或该方的其他关联方。 2、在双方合作期间,双方保证其实际控制人不会改变,包括但不限于一方实际控制人不会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以任何方式转让给任何其它方,否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转让其持有项目公司所有股权,转让价格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作开发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转让给非关联方或非控股关联方的或丧失对其持有股权的所有权、控制权的,则视为该擅自转让股权的一方自愿放弃其对项目公司享有全部股东借款的平等受偿权,并同意该股东方作为劣后方,待项目公司向其他股东足额偿还全部股东借款后,方才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向其偿还。 3、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就本项目与第三方合作。 4、除为项目公司融资而设定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外,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应收账款质押给任何第三人。 (四)违约责任 1、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现实或可能造成项目公司或守约方重大损失(为免疑问,本协议所称“重大”的标准均指单次或累计达到1000万元),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资金峰值范围内任何一类或任何一期款项支付义务超过3个月的,双方股东一致同意且守约方自愿豁免违约方违约责任的除外,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同时,守约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维护其权益: (1)依照违约方在项目公司所投入的注册资本金收购违约方的股权,不计股权增值。如经守约方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经审计的项目公司账面净资产值低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按照项目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乘以违约方的股权比例确定股权收购价款;违约方退出时不享有项目公司合作期间的任何收益(如合作期间发生亏损的,违约方退出项目公司前应当按所有者权益与实缴出资额之间的差额为基数,按照违约方持股比例补足亏损。违约方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由项目公司无息返还(已付利息不予追回,未付利息不再支付)。 前述守约方应付的股权转让款,应优先抵扣违约方应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前述股东借款,在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支付违约方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情形下,守约方有权要求项目公司直接从应付违约方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付管理费、营销费、以及违约方代垫代付的各类款项中代为扣除不足部分并支付给守约方,项目公司代扣并支付给守约方后视为项目公司对违约方的该笔相应款项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违约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项目公司主张。余额在本协议解除、股权收购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10日内支付。 (2)依照守约方在项目公司所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及股东借款本金要求违约方收购守约方的股权及债权,按照守约方在项目公司的所有投资款本金(包括实缴注册资本及股东借款)以及自投资款支付至项目公司之日起至收回全部投资款之日止按照6%/年的综合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收益率。并由违约方向守约方依约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前述违约方应付的股权及债权转让款,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直接支付,也可要求项目公司在应付违约方的各类款项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应付违约方的分红款、应当偿还的股东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付违约方的管理费营销费等各类费用、以及违约方代垫代付的各类款项等)直接代为扣除并支付给守约方,项目公司代扣并代付给守约方后视为项目公司对违约方的该笔应付款项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违约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项目公司主张。守约方在违约方支付完毕全部股权及债权转让款后10内配合违约方办理股权交割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应股权、债权自违约方支付完毕全部股权及债权转让款之日视为转让完成。 (3)视为违约方自愿放弃其对项目公司享有全部股东借款、投资款的平等受偿权,并同意该违约方作为劣后方,待项目公司向其他守约方股东足额偿还全部股东借款、分配投资收益、支付清算股东权益后,方才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向其劣后偿还股东借款、分配投资收益、支付清算股东权益。 若违约方拒不配合守约方履行相应程序的,为使守约方顺利实现上述目的,守约方有权在发出书面通知后,重新更换办公系统以及收回由该方共管的印鉴、证照、贷款卡及U盾等,并自行设置审批流程、更换审批人员、调整工作权限、变更付款授权等,以保障项目公司及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2、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配合设立项目公司或将项目地块转移至项目公司名下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逾期7日以上的(含本数),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违约责任第1条执行。 3、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如逾期在30日以内(含本数),违约方应按其应缴未缴出资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0日,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违约责任第1条执行。 4、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土地成交价款、股东借款等提供资金支持义务,致使项目公司被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业主等)主张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出让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则该等责任应由该未全部或部分履约方承担,并且项目公司、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遭受造成的全部损失。除此之外,违约方还应按照以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进一步的违约责任:逾期在15日(含本数)以内,违约方应按逾期履约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除承担前述逾期责任外,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违约责任第1条执行。 5、在本协议履行期间,若甲乙双方任一方因对外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纠纷或被第三方主张任何责任,或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资产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而影响项目公司经营,由该方负责解决,由此给项目公司及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全部承担。如该方在合理期限内不予解决导致项目公司日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公司账户无法正常收付款、产生群体维权事件、项目延期交付、其他原因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均可视为日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视为违约责任第1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由守约方依据该条款向违约方主张相应权利。 6、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包括其保证和责任), 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损失, 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滞纳金以及律师费等)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赔偿金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相同。 7、在计算守约方的损失时,除需要计算守约方直接遭受的损失外,还应考虑: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和成本费用的增加、项目公司及守约方在项目开发完成后可获得的收益。如违约导致项目公司损失,则守约方的损失应按照其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计算,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8、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约定的赔偿责任事项如有发生,则项目公司有权从应偿还违约方股东的股东借款及股东利润分配和预分配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向项目公司或守约方股东支付违约方股东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四、《股东借款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借人: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项目公司 1、借款金额与期限 (1)中北盛业向项目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8,750万元(大写:柒亿捌仟柒佰伍拾万元整)的借款,具体金额以项目公司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 (2)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届满36个月之日止;根据《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可提前到期。 2、利息 借款利率为6%/年(日利率=年利率/360)。 3、借款本金及利息偿付 (1)项目公司如有提前还款需求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并经出借人同意。项目公司提前还款的,利随本清。 (2)借款利息的付息日视项目公司销售回款情况,约定为签约销售去化达到项目整体可售面积85%以上时支付前期借款利息,但最长不超过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1.5年。后期按季度支付借款利息。 (3)项目公司应支付的借款利息金额=∑(标的股东借款本金×6%×自借款支付日或上一付息日起至本付息日经过的实际天数/360)。 (4)如在项目公司起息日至项目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之日的期间内发生提前还款,并且项目公司已支付相应利息的,上述公式中的借款本金应于发生变化之次日进行调整。 (5)于中北盛业借款期限届满之日,项目公司应向中北盛业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 (6)若本条所述任何支付日为非工作日的,则应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支付。 4、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有关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借款方若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则借款方应向出借方就逾期偿还金额自应付日期到实际支付日期期间,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3)若中北盛业向项目公司出借款项导致项目公司各股东方未能同股同权出资的,不视为中北盛业豁免了其他股东方在《合作开发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同时,项目公司应在产生盈余资金时优先于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向中北盛业偿还股东借款,直至项目公司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金额达到同股同权状态为止,否则中北盛业有权依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分散经营风险,实现共赢。本次合作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系为满足项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用于支持合作项目的建设与运营;项目公司为公司参股公司,其他合作方按合作比例以同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参与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能及时掌握项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持续加强对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积极跟踪项目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控制资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合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资源优势,分散经营风险,实现共赢。中北盛业提供的财务资助系为支持项目公司的长期发展,满足其日常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股东双方均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且上述财务资助均收取相应的利息;公司派驻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风险可控。基于此,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八、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166,564.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3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128,399.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27%。 上述财务资助中,公司对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金额32,878.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0%;对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资助余额11,870.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7%。上述两笔财务资助逾期尚未偿还,公司已采取措施追偿借款,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合作开发协议》 3、《股东借款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5-57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南京中北东堃置业有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为提高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对外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控股公司南京中北东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东堃”)在充分预留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拟按持股比例向其股东方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置业”)、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堃置业”)及南京一九一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一二”)分别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100万元、2,400万元及2,5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2.54%,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各股东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届满12个月之日止。 2、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中北东堃由公司控股公司中北置业与中堃置业及一九一二共同投资设立,合作开发建设南京市江心洲NO.2023G70地块贤坤花园住宅项目。 鉴于中北东堃流动资金较为充裕,为提升其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充分预留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中北东堃拟与其股东方中北置业、中堃置业及一九一二签订借款合同,按持股比例分别向中北置业提供不超过5,100万元、向中堃置业提供不超过2,400万元、向一九一二提供不超过2,500万元的财务资助;借款年利率2.54%;借款期限自借款实际出借至各股东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届满12个月之日止。 2、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鉴于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被资助对象一 1、公司名称: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 3、法定代表人:周伟 4、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8年5月22日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一般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7、股权结构:南京中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95%,公司持股5%。 中北置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北置业资产总额42,910.83万元,负债总额8,835.4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34,075.41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93.2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2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5年8月31日,中北置业资产总额37,965万元,负债总额3,18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34,785万元,2025年1-8月实现营业收入1,75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1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资助对象二 1、公司名称: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大厦A座405、406 3、法定代表人:徐波涛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23年7月4日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7、股权结构:南京中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中堃置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堃置业资产总额30,889.17万元,负债总额32,182.9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1,273.5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69.49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847.65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5年8月31日,中堃置业资产总额44,498万元,负债总额47,11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2,612万元,2025年1-8月实现营业收入85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54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被资助对象三 1、公司名称:南京一九一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523号东方大厦6楼 3、法定代表人:李天成 4、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5、成立日期:2008年7月16日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自有房屋租赁;工艺美术品、油画、壁画、景观亮化、室内外装饰设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工艺品开发、销售;文化体育用品、电子产品、针织品、厨房设备及用品、酒店设备及用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电器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批发与零售;物业管理及招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商业管理;大型活动组织服务(不含演出);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经纪;文化创意;文化艺术交流(不含演出)。 7、股权结构:南京东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一九一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8、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一九一二资产总额34,458万元,负债总额29,57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4,880万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00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5年8月31日,一九一二资产总额25,699万元,负债总额20,334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5,365万元,2025年1-8月实现营业收入4,942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8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合同 出借人:南京中北东堃置业有限公司 借款人: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一九一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与期限 (1)中北东堃向中北置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100万元(大写:伍仟壹佰万元整)的借款,具体金额以中北置业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 中北东堃向中堃置业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万元整)的借款,具体金额以中堃置业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 中北东堃向一九一二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的借款,具体金额以一九一二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 (2)自借款实际出借至指定账户之日起至届满12个月之日止。 (3)借款合同未到期前,借款人发生本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自逾期之次日起应当按照借款利率的1.5倍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4)中北东堃向中堃置业提供借款前,双方或其指定关联方需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由中堃置业以其持有的中北东堃24%股权,对应1,200万元注册资本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中北东堃向一九一二提供借款前,双方或其指定关联方需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由一九一二以其持有的中北东堃25%股权,对应1,250万元注册资本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2、利息 借款利率为2.54%/年(日利率=年利率/360)。 3、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有关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借款方若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则借款方应向出借方就逾期偿还金额自应付日期到实际支付日期期间,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利息直至付清为止。 (二)股权质押合同 借款人/出质人:南京中堃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一九一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质权人:南京中北置业有限公司 出借人:南京中北东堃置业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中堃置业将其持有的中北东堃股权全部质押给中北东堃控股股东即中北置业,作为对主债权的担保,并由中北置业行使质权。中堃置业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万元(大写:贰仟肆佰万元整)。 一九一二将其持有的中北东堃股权全部质押给中北东堃控股股东即中北置业,作为对主债权的担保,并由中北置业行使质权。一九一二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 2、担保期限 中堃置业及一九一二提供担保的期限为主债权中最后一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二年。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中北东堃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是基于其流动资金较为充裕,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充分预留了项目正常经营所需资金后,向各方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符合行业惯例;中北东堃在向外部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北置业同比例同利率提供了财务资助,有效减轻了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中北东堃向中堃置业、一九一二提供借款前,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由中堃置业及一九一二以其持有的项目公司24%及25%股权,对应1,200万元及1,250万元注册资本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不存在中北东堃其他股东或合作方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中北东堃开发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造成影响。 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一旦发现资助对象存在潜在偿还风险,中北东堃将停止对其分配,对其不及时偿还的金额,中北东堃将以股东在项目中的历史投入(包括注册资本和股东借款)和未来股权收益权(包括项目公司分红等)等作为资金偿还保证。 五、董事会意见 中北东堃在确保运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按股权比例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有利于提高中北东堃闲置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合作双方利益。中北东堃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项目公司,由公司直接负责财务管理,公司能够动态预测和管控项目资金。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166,564.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3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128,399.4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27%。 上述财务资助中,公司对参股公司南京颐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金额32,878.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10%;对参股公司南京朗鑫樾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资助余额11,870.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7%。上述两笔财务资助逾期尚未偿还,公司已采取措施追偿借款,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借款合同》 3、《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5-58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其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盛业”)拟将其持有的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金基房地产”)51%股权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挂牌底价为2025年8月31日中北金基房地产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人民币6,769.37万元的51%股权对应评估值人民币3,452.38万元,且不低于经国资有权备案部门备案的评估价值,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对手以公开挂牌交易结果为准。 2、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鉴于本次转让事项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对手方、交易对价等相关事项尚未确定,能否成交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尚需经国资有权部门备案。 4、本次交易若在进展过程中达到相关审批要求,公司将严格履行后续审批程序,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概述 1、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中北盛业拟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中北金基房地产51%股权。 根据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涉及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5]第705号),以202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6,769.37万元,中北盛业所持中北金基房地产51%股权的评估价值为3,452.38万元,即本次挂牌转让底价为人民币 3,452.38万元,且不低于经国资有权备案部门备案的评估价值,最终交易价格和交易对手以公开挂牌交易结果为准。 最终交易对手方和交易价格将根据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则产生和确定。如本次交易顺利完成,中北金基房地产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2、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鉴于本次转让事项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进行,交易对手方、交易对价等相关事项尚未确定,能否成交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在进展过程中达到相关审批要求,公司将严格履行后续审批程序,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尚需经国资有权部门备案。 为保障本次挂牌事项的顺利实施,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经营层负责办理此次挂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对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挂牌手续、与意向受让方沟通、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以及首次挂牌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变更转让底价后重新挂牌等。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将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受让方和最终交易价格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公开挂牌进展情况,及时披露交易对方及相关后续进展情况。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概述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北盛业持有的中北金基房地产51%股权。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1年12月15日 3、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邺城路19号双闸社区中心A座4楼473-2室 4、法定代表人:陈勇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劳务服务 7、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北盛业持有其51%股权,南京金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其49%股权。 8、经查询,中北金基房地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9、中北盛业持有的中北金基房地产51%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10、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标的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托该标的公司理财,以及其他该标的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次交易不会导致资金占用或新增对外担保,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1、中北金基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 南京河西南NO.2021G115地块项目(朗樾府)于2022年2月19日开工,共建成住宅206套,产权车位323个。2022年10月23日项目首开,2022年年底206套住宅全部售罄。2024年9月项目竣备,12月底项目住宅完成交付,目前剩余存量资产为车位323个。 (三)标的公司最近两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H10338号)。 (四)评估情况 根据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涉及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5]第705号),评估结果如下: 1、评估目的:为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提供价值参考。 2、评估对象: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部分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3、评估范围: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准日时的全部资产负债。包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账面资产总额17,690.42万元,负债总额10,509.57万元,净资产7,180.85万元。 4、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5、评估基准日:2025年8月31日。 6、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 7、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1)评估结论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08月31日的资产总额账面值17,690.42万元,评估值17,278.94万元,评估减值411.48万元,减值率2.33%;负债总额账面值10,509.57万元,评估值10,509.57万元,无评估增减值;净资产账面值7,180.85万元,评估值6,769.37万元,评估减值411.48万元,减值率5.73%。资产评估结论汇总表如下: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25年08月31日 单位:万元 ■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08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6,769.37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柒佰陆拾玖万叁仟柒佰元整,较其账面净资产7,180.85万元减值411.48万元,减值率5.73%。 即在未考虑控股权溢价及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的前提下,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1%股东部分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08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3,452.38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贰万叁仟捌佰元整。 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增减值对税金的影响,最终应由各级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确定。 (2)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2025年08月31日至2026年08月30日。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拟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对方、成交价格、交易标的交付情况等协议主要内容尚未确定。在本次公开转让挂牌完成、受让方确定及满足所有生效条件后,中北盛业将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五、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不涉及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新增关联交易,不会因本次交易与公司的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不影响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出售股权的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中北盛业拟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中北金基房地产51%股权,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进行公司资产优化配置,实现资金快速回流,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提升公司整体质量及整体效益,增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国资有权部门备案确认结果作为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公开挂牌转让标的资产的挂牌依据,公司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成交价格以最后摘牌价格为准。鉴于成交及成交价格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当期损益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实际成交情况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际对公司的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涉及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华评报字[2025]第705号) 3、《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H10338号)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0421 证券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5-60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就有关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3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7日 7、出席对象: (1)于2025年10月27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公司十七楼会议室―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9日、10月1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3、对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10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 登记地点:公司证券法务部―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18层。 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以及出席人身份证原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需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出席现场会议时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A4号楼18层 邮编:210019 联系电话:025-86383611、86383615 传 真:025-86383600 联系人:王琴、芦钰 会议费用:参会者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421 2、投票简称:公用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11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下列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会结束之日止。 本单位(或本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下列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 备注: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应在“同意”、“反对”、“弃权”的表决意见中选择一个并在相应的方框画“√”表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委托人单位名称或姓名(签字、盖章):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有的普通股数量: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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