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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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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5-076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13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于10月16日上午9:30分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白银316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
  会议由董事长李光梅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拟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10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10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的规定,结合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南白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增加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增加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10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10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李光梅女士、康如龙先生、赵雄飞先生、杨阳女士属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受益人,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余5名非关联董事参与本次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自主开发珠江桥土地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自主开发珠江桥土地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10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七)《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内容:《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25年10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5-077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13日以电话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于10月16日上午11:00分在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白银316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会议由吕英翔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拟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10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10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章、规范性文的规定,结合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湖南白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增加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增加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10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内容:公司《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刊登于2025年10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5-073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内容:1.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为人民币8元/股;2.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及预留部分股份数量,结合已回购股份数量,本次股份回购数量区间为1,755万股至2,138万股,回购资金总额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 9,260.06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12,324.06万元(含本数)。
  ●除上述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变化。
  ●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份回购上限数量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份回购上限数量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方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53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6月24日、2025年6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关于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
  二、股份回购方案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7,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其中,最高成交价为6.7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4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2,600,588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股份回购方案调整情况
  (一)股份回购方案调整的目的
  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即将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减少认购股份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调整为2,138万股,同时,因股票价格已持续高于原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为确保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推进,公司拟对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二)本次股份回购方案调整的内容
  综合考虑市场及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回购方案进行如下调整:
  ■
  除对上述内容调整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四、股份回购方案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调整是基于公司近期股价表现并综合考虑市场及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份回购方案调整的决策程序
  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份回购上限数量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股份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目的是为了推进回购方案顺利实施,不构成对公司股票价格的承诺或保证。另外,尽管公司对回购方案进行了调整,但不排除因市场等内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仍然无法继续实施。对上述风险事项,敬请投资者注意。
  七、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5-070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天健已连续多年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竞争性谈判和审慎决策,公司拟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资本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90人,注册会计师109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99人。
  天职国际2024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25.01亿元,审计业务收入19.3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9.12亿元。2024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54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30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88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职国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0,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及2025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9次、自律监管措施8次和纪律处分3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4次,涉及人员37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刘智清,199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10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周睿,200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3:刘云飞扬,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蒲士富,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天职国际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5年度审计费用共计128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0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3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由天健担任,天健已连续14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4年度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天健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2025年度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天职国际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天健及其工作团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应尽职责,公司对其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和良好服务表示感谢。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竞争性谈判情况
  公司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对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实施采购,根据评审结果,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根据监管要求及本公司制度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落实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工作,经过审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监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五)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5-072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在原审议通过的申请授信额度基础上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亿元。
  一、本次拟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二)本次拟增加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根据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结合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原审议通过的申请授信额度基础上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0亿元。本次增加申请授信额度后,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向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采用其他业务方式申请总额不超过50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含新增授信、原有授信续签授信和原有存续授信)。
  上述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备查文件
  1、《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5-075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上午9:15一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9:15至2025年11月5日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31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该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白银316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提案内容:
  ■
  (二)议案内容披露情况:
  以上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10月17日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与《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的相关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三、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5年11月3日上午09:00一11:30,下午13:30一17:00。
  2、登记地点: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白银证券法务部。
  3、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3)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清单等持股凭证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需在2025年11月3日下午17点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证券法务部(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1)会议联系人:袁志勇、袁剑
  (2)联系电话:0735-2659859
  (3)传真:0735-2659812
  (4)电子邮箱:jinguizq@jingui-silver.com
  (5)邮政编码:423000
  (6)通讯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白银城证券法务部;
  2、会期半天,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3、出席会议的股东需出示登记手续中所列明的文件。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716”;投票简称:“白银投票”
  2. 优先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不适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4.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5年11月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1月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下列议案投票。
  如果委托人未对以下议案做出具体表决指示,受委托人可以代为表决,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2025年 月 日
  附注:
  1、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湖南白银 公告编号:2025-074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主开发珠江桥土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开发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盘活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有土地,提升存量资产价值,公司拟对位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珠江桥村两宗地块的自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对位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珠江桥村两宗地块的公司自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二)相关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公司自有土地开发事项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开发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拟开发地块所需资金的投入方式及项目开发模式,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拟开发地块情况
  项目地块位于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与珠江桥路交汇处的西北角,属于郴州苏仙片区;所属房地产板块为城东板块;南临青年大道,东临珠江桥路(待建设)。
  项目地块总用地面积约48,137㎡,其中地块一用地面积约12,840㎡,地块二用地面积约35,297㎡。
  地块一:原用地性质为其他商务用地,现拟按《郴州市东河组团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商改住”相关政策调整为居住用地,容积率≤2.4,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
  地块二: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建筑面积3700㎡,容积率〈2.6,建筑密度〈21%,绿地率〉35%。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开发地块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该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或者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郴州市房地产行业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项目可行性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基本情况
  2025年上半年郴州房地产呈现回暖趋势,但整体仍处于调整期,价格保持平稳。
  (二)市场前景
  郴州城东新区是郴州市苏仙区新的行政中心、经济中心、教育中心和文化体育中心,已形成现代化新城市中心格局。该区域总面积超过20平方公里,规划容纳20万人口,已建成高等学府、大型场馆、路网等基础设施,并引入湖南自贸试验区等产业项目。区位交通优势明显;商贸物流、现代金融、文化创意、地理信息、健康医疗、旅游休闲和大数据(地理信息)、新能源装备等重点产业发展齐头并进,国家级高新产业园、地理信息产业园、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蓬勃发展;通过“以产兴城、以城聚人”模式,城东新区正打造现代化新城。
  (三)项目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紧密围绕郴州市“两城建设”与城东新区发展规划。项目位于城东新区,区位条件良好,具备居住与商业综合开发潜力,有利于提升区域城市形象、完善功能配套。通过开发建设,可有效规避土地闲置强制收回导致的近亿元资产损失,将低流动性土地转化为可快速变现的房产资源,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盘活。同时,作为国企主导项目,能够传递市场信心、稳定区域预期,并通过团购机制满足企业员工住房需求,兼具显著的社会效益与风险管理效益。项目整体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对促进区域发展和维护国资价值具有积极意义。
  五、开发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开发目的
  本次对珠江桥土地进行开发,是为了盘活公司存量土地资产,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二)存在的风险
  本次开发可能面临宏观经济、城市规划、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同时存在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经验不足等风险,可能导致投资后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自有土地进行开发,是为了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本次开发不会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公司自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事项,预计本年度不会产生经营收入,对公司2025年经营业绩不会构成影响。
  2.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并在郴州高新技术产业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6801977X6。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719.2116万股,于2014年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228,768,462股为基数,每10股转增12股,总股本增至503,290,616股。2017年公司实施完成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61,696,556股新股,公司总股本增至564,987,172股。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2017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564,987,17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7股,公司总股本增至960,478,192股。2020年12月28日,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以现有总股本960,478,192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3.01436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250,000,896股,公司总股本增至2,210,479,088股。2024年3月1 日,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480,848,641新股注册,公司总股本增至2,691,327,729股。2024年4月16日,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131,760,917新股注册,公司总股本增至2,823,088,646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湖南白银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NAN SILVER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福城大道1号(湖南郴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内)。
  邮编:42303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3,088,646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明确股东会、公司党委、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权责,制定议事规则,构建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人为本、知识创新、品牌创新的经营理念和社会为己任的企业价值观,通过资本的合理运营实现集团化的跨越式发展,成为集科、工、贸于一体的绩优上市公司,并进入同行业前列。
  第十七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贵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银制品销售;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废物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白银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如下: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23,088,646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第三十六条所述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 可以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情形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
  (一)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会东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召集人在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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