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编号:临2025-059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资产损失核销概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要求,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拟对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及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资产损失共七项,账面原值合计1,828.57万元。具体核销情况如下: ■ 上述单笔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资产损失核销事项还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资产损益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核销资产主要是被投资单位已破产终结或相关应收款项账龄过长,公司经多渠道全力追讨后确认无法收回。基于谨慎性原则,拟对上述资产损失予以核销,并保留对已核销的资产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本次核销资产账面原值合计1,828.57万元,均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净值为零,因此对报告期内损益无影响。 本次核销资产真实反映了企业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5-057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11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在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马宏伟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49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 会议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马宏伟、蒋海英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参见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临2025-058)。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其中,单笔核销金额超过200万元的资产损失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参见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公告》(临2025-059)。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参见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临2025-060)。 四、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择期召开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确定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具体事项,并根据相关规定发出股东会通知,届时将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5-060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7家控股子公司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发生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5.25亿元的保证式担保。有关上述担保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及2025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苏豪弘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25-012)”“《苏豪弘业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临2025-018)”“《苏豪弘业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25-023)”。 现根据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为全资子公司广东省弘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弘业”)的担保额度。公司拟为广东弘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日期间签订的,期限为12个月内(含12个月)的银行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5亿元的保证式担保,担保期间不超过三年。本次增加为广东弘业的担保额度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合计为6.75亿元。 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增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二)本次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尚未签订,待本次担保事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合作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并签订担保协议。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广东弘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是满足其业务发展所需,能有效降低其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要求。本公司对其在经营、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公司将在担保过程中加强对其业务监督,强化风险控制。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其业务发展所需,能有效降低其融资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 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60亿元。其中: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3.96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64%;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0.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1%。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苏豪弘业 公告编号:临2025-058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授予日:2025年10月16日 ● 授予数量:493.12万股 ● 授予价格:5.66元/股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49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5年7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3、2025年9月17日,公司披露《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江苏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50),公司收到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委关于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5〕59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5年8月18日至2025年8月27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26日,公司披露了《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5年10月10日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5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董事会说明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审议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符合前述授予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试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49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0月16日; 2、授予数量:493.12万股; 3、授予人数:73人; 4、授予价格:5.66元/股;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7、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注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本激励计划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0月1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493.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6元/股。 三、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四、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未买卖公司股票。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测算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将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豪弘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截至首次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苏豪弘业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确定事项符合相关法律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后,尚需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