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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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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6 证券简称:复星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5-158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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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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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1、2025年10月14日,控股子公司复星医药产业与招商银行签订《授信协议》,由复星医药产业向招商银行申请三年期、等值人民币7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同日,本公司向招商银行签发《担保书》,约定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于上述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包括复星医药产业(1)于《授信协议》签订前已向招商银行融资形成且尚未偿还的债务、以及(2)于《授信协议》项下新增融资而形成的债务,保证期间为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约定的债务到期日后三年止。
  2、2025年10月14日,本公司与信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约定由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复星健康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与信托银行所签订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3、2025年10月15日,控股子公司复星健康与上海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复星健康向上海农商行申请人民币4,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自2025年10月15日起至2026年10月14日止。同日,本公司与上海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二》,约定由本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复星健康之股东盘李琦、恒生实业已分别质押其持有的复星健康股权为上述第2、3项之担保提供反担保,复星健康之间接股东宁波砺星、宁波砺坤(均为员工参与激励计划的间接持股平台)已分别质押各自持有的宁波砺定的合伙份额为上述第2、3项之担保提供反担保。
  4、2025年10月15日,本公司与浦发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三》,约定由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徐州星晨医院向浦发银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7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包括徐州星晨医院(1)于2020年11月20日至2028年10月21日期间与浦发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以及(2)根据2020年12月17日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而形成的债务,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徐州星晨医院的另一方股东江苏引万已质押其所持的徐州星晨医院股权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5、2025年10月15日,控股子公司复星安特金与澳门国际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复星安特金向澳门国际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自2025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止。同日,本公司(系复星安特金之间接控股股东)与澳门国际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四》,约定由本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复星安特金已质押其持有的复星雅立峰全部股权、复星安特金的4名自然人股东已质押其持有的复星安特金股权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6、2025年10月14日,控股子公司健嘉医疗与汉口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五》,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武汉健嘉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8年10月14日期间与汉口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武汉健嘉的另一方股东武汉诚和瑞将质押其所持有的武汉健嘉股权、按对武汉健嘉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7、2025年10月14日,健嘉医疗与交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六》,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沙健嘉于2025年10月13日至2029年10月13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年。
  长沙健嘉的另一方股东湖南康智道将质押其所持有的长沙健嘉股权、按对长沙健嘉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8、2025年10月14日,健嘉医疗与交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七》,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佛山健嘉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9年10月14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880万元,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年。
  佛山健嘉的其他两方股东佛山健诚、广东新联达将分别质押其所持有的佛山健嘉股权、按对佛山健嘉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9、2025年10月14日,健嘉医疗与交通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八》,约定由健嘉医疗为其间接控股子公司济南健源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30年10月14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770万元,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的三年。
  济南健源的另一方股东济南泰舜将质押其所持有的济南健源股权、按对济南健源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10、2025年10月14日,控股子公司南昌健源与江西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由南昌健源向江西银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0月12日止。同日,健嘉医疗(系南昌健源之间接控股股东)与江西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九》,约定由健嘉医疗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南昌健源的另一方股东南昌健诺将质押其所持有的南昌健源股权、按对南昌健源的持股比例为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二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会已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本公司2025年3月14日、2025年6月25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担保系在上述经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无需董事会、股东会另行批准。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经本公司股东会批准,自2024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时(即2025年6月24日)起至2025年度股东会结束时或任何股东会通过决议撤销或更改本议案所述授权之时止,本集团可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3,504,80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股东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及/或其授权人士在报经批准的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调整具体担保事项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截至2025年10月15日,该已获批担保额度及其使用情况(包含本次担保在内)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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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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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担保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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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担保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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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被担保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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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担保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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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担保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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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被担保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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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被担保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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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被担保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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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书》
  1、由本公司为复星医药产业向招商银行申请的等值人民币70,000万元授信额度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包括复星医药产业(1)于《授信协议》签订前已向招商银行融资形成且尚未偿还的债务、以及(2)于《授信协议》项下新增融资而形成的债务。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复星医药产业于上述授信额度内应向招商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约定的债务到期日(包括依约到期或展期)之日后三年止。
  5、生效:《担保书》自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
  (二)《保证合同一》
  1、由本公司为复星健康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7年3月31日期间与信托银行所签订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复星健康依约应向信托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约定的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展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约定分期清偿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生效:《保证合同一》自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
  (三)《保证合同二》
  1、由本公司为复星健康向上海农商行申请的人民币4,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复星健康依约应向上海农商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展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保证合同二》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
  (四)《保证合同三》
  1、由本公司为徐州星晨医院向浦发银行申请的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700万元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包括(1)于2020年11月20日至2028年10月21日期间与浦发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以及(2)根据2020年12月17日签订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而形成的债务。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徐州星晨医院依约应向浦发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应按每笔债务分别计算,即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包括依约到期、展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约定分期清偿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生效:《保证合同三》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
  (五)《保证合同四》
  1、由本公司为复星安特金向澳门国际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复星安特金依约应向澳门国际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展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约定分期清偿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生效:《保证合同四》自2025年10月15日起生效。
  (六)《保证合同五》
  1、由健嘉医疗为武汉健嘉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8年10月14日期间与汉口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武汉健嘉依约应向汉口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应按每笔债务分别计算,即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展期)之日起三年。
  5、生效:《保证合同五》自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
  (七)《保证合同六》
  1、由健嘉医疗为长沙健嘉于2025年10月13日至2029年10月13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1,100万元。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长沙健嘉依约应向交通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应按每笔债务分别计算,即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融资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如约定分期清偿债务的,则保证期间自该期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融资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生效:《保证合同六》自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
  (八)《保证合同七》
  1、由健嘉医疗为佛山健嘉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29年10月14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880万元。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佛山健嘉依约应向交通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应按每笔债务分别计算,即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融资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如约定分期清偿债务的,则保证期间自该期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融资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生效:《保证合同七》自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
  (九)《保证合同八》
  1、由健嘉医疗为济南健源于2025年10月14日至2030年10月14日期间与交通银行所签订的融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等债务不超过人民币770万元。
  2、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济南健源依约应向交通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应按每笔债务分别计算,即自该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融资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如约定分期清偿债务的,则保证期间自该期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融资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5、生效:《保证合同八》自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
  (十)《保证合同九》
  1、由健嘉医疗为南昌健源向江西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南昌健源依约应向江西银行偿还/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自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约到期、展期或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约定分期清偿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生效:《保证合同九》自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担保,担保所涉融资系为满足相关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之需要;本次担保的风险相对可控,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系于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集团续展及新增担保额度内发生,董事会审议该额度时认为,鉴于该额度项下的担保事项系因本集团经营需要而发生,且被担保方限于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相对可控,故董事会同意该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全体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同意。
  根据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授权,本次担保无需董事会另行批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0月15日,包括本次担保在内,本集团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337,703万元,约占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9.46%;均为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控股子公司/单位之间发生的担保。
  截至2025年10月15日,本集团无逾期担保事项。
  七、释义
  ■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系复星健康股权激励计划的持股平台。)
  (指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单位(包括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单位),下同。)
  (根据股东会授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如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尚有余额未使用的,该等余额可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不含本数)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其中外币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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